为保证招聘人员素质,设定考试合格分数线,考试合成成绩达到60分(含政策性加分)方可进入下一轮环节。
4.考试成绩加分
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于7月1日在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利辛县教育网上公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上述人员于2013年7月4日至7月6日期间,携带相关证书到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公务员管理股(地址:利辛县建设中路497号)申报加分事宜。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其考试成绩增加2分,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表)原件的,不得享受加分政策。
(五)资格复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根据考试合成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考试成绩的专业知识得分高低排序),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身份证、学历、学位等证书及《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体检、考察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考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属全日制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等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3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3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
考察和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在县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县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工作结束后,医院应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全面、详实的组织考察材料。对考察、体检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1次。考察、体检最终结果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七)进行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报考人员的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在利辛县教育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拟聘人员填写《利辛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同时将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书、实际工作经历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审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3年8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介绍手续,档案由教育局管理,编委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财政局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拨付工资。
招聘的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六个月,包含在聘期内。首聘合同期限均为三年(首聘期从2013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试用期满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考察合格的,正式聘用;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监督检查
为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县教师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县教师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为:
1、县教育局:0558-8800222;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0558-8812151;
3、县纪委监察局:0558-8812201。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辛县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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