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复检规定: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五:考察
由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生在校及待业期间各方面的表现,遵纪守法、计生等情况,考察形式主要为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调查了解情况等等,考核合格者方能聘用。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而造成招聘职位空缺的,原则上应从报考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每个职位最多递补一次。
第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即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在石狮教育网公示7日。
第七:聘用
拟聘用新任教师公示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小学及幼儿园任教的考生,对应其所报考的学科岗位,根据《2013年石狮市公开招聘小学及幼儿教师职位分布表》,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序。学科岗位拟聘考生则根据分数优先原则,依次选择任教学校。每位拟聘考生仅选一次,任教学校选择确定后一律不得更改。
确定为聘用对象的考生到用人单位工作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一年试用期满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开考条件。符合职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职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由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招聘教师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免交有关考务费用和体检费用。考生报名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职位要求的户籍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
(四)2013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逾期未能提供者,即取消聘用资格。个别考生因毕业院校等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提供证书原件的,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最迟不可超过2013年8月10日。
(五)聘用在沿海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需工作五年后方可申办调动。
(六)考试、体检、考察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编制、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由石狮市招聘教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政策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向石狮市教育局人事 股咨询。
联系电话: 0595-88767782
监督电话: 0595-88716657
附件:
2.《石狮市2013年公开招聘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位分布表.zip》
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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