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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学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五批教师招聘笔试有关事项公告

时间:2013-3-20 12:02:34 点击:

根据招聘公告(2013年3月4日发布)和有关规定,现将2013学年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五批教师招聘笔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准考证

    时间:2013年3月22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地点:鄞州区教师进修学校(凭身份证领取)。

    区教师进修学校在高教园区南区(鄞州)学府路5号鄞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内,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南侧。可乘坐公交21路、159路、166路、363路、367路、369路至鄞州教育中心站或宁波城市学院/鄞州教育中心站下车。

    个别路远的应聘者(宁波大市外)可在3月24日中午12:00—12:30到考试现场领取。

    二、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2013年3月24日下午13:30-15:30。

    (二)考试地点: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小学(宋诏桥小学在麦德龙商场北边,鄞州电视台东面)。

    可乘以下公交车到达:101路、102路、103路、106路、118路、365路、367路、368路、390路、506路、511路、530路、666路。

    附件:

    1. 笔试考场规则

    2.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3年3月19日

附件1:

笔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尺子参加考试。不准携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物品入场。如已带入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处于关机状态,并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答题前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检查试卷是否有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考试开始前不得答卷;不得在试卷(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

  六、应试人员答完题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点,不得喧哗,更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九、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附件2: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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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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