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发布时间?
1995年6月20日
19、什么是全民健身计划?
全民健身计划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委及人民团体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依托社会,全民参与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配套的系统工程,是动员和组织国民积极投入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国民素质的跨世纪的群众体育发展战略规划。
20、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全民健身计划从94年开始实施,采取滚动推进方式、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第一期工程自 1994年至2000年,第二期工程2000年至2010年。
第一期工程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试点探索阶段;第二阶段为重点实施,逐步推广阶段,第三阶段为全面展开,普见成效阶段。
21、全民健身计划一二一工程是什么?其主要任务和对象、重点?
一二一工程是借用体育教学 队列练习中一二一的指挥口令,寓意全民健身
计划全面启动 “齐步走”,同时形象地概括了第一阶段的任务。
工程的主要任务:
向社会发出号召、形成祟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风气,使体育成为一种人人享有、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社会性活动。
当前的工作是:突出一个重点--宣传发动。通过宣传使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了解全民健身计划,认识其意义、目的、作用、价值和方法,树立正确的体育观,提高参加活动的自觉性;推行二项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和《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掀起一个热潮 --全民健身活动的热潮。
健身计划对象和重点:
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
22、一二一工程的要求有那些?
个人--每人每天参加一次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学会二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每人每年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家庭--每个家庭据有一件以上体育健身器材,每个季度全家进行二次以上户外体育活动,有一份(册)以上体育健身报刊图书;
社区--提供一处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场所,每年组织二次社区范围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学校--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每年组织二次远足、野营活动,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发布时间?目的、任务、主要内容?
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目的:为了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主要内容有
一、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二、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洲、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育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才、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的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