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估方式
(1)教学能力测试
①教学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②教学能力测试采取讲课说课的方式进行,讲课说课内容为所报岗位学科内容;
③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须在同一评委组并使用同一套试题;
④应聘英语教师岗位人员须用英语作答,应聘其他岗位人员须用汉语作答。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⑤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由盟教育局组织。命题须按照规定入闱命制或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试题命制、印刷、接转、保管和启用等环节必须符合保密规定,整个过程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⑥根据教学能力测试需要设立评委组,选拔外地专家担任评委,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
⑦教学能力测试须使用标准化考场。评估结束后,应将考题、《评委评分表》、《应聘人员成绩汇总表》以及教学能力测试音像资料等原始材料建档保存。
(2)专业技能测试
①专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
②专业技能测试方案另行公布在盟教育局网站上。
(四)公布最终成绩
1.应聘足球教师岗位的人员,最终成绩为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2.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最终成绩为教学能力测试成绩。
3.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应聘人员最终成绩在盟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五)录用最低成绩
本次人才引进工作设置最低录用成绩:最终成绩需达到70分,方能录用。
专业技能测试各小项分数有0分的,不予录用。
(六)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兴安盟教育局网上公布,并报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最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引进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最终成绩出现并列的:应聘足球教师岗位,依次按专业技能测试小项成绩确定人选;应聘其他岗位,按讲课成绩确定人选;若再并列,组织加试。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名单确定后,在盟教育局网站公布体检时间和地点。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工作由盟教育局组织实施。
3.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录用资格。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名单在盟教育局网站上公布。各岗位应聘人员的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考察工作由盟教育局组织实施。
6.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工作经历是否属实和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7.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8.对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缺额(放弃或不合格)的,依次递补,出现并列的按照进入体检方法进行。
(八)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盟教育局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对公示后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依次递补,出现并列的按照进入体检人员方法进行。
4.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上报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聘用通知。
5.各用人单位根据录用通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6.聘用后列入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待遇,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7.应聘人员从办理聘用、入编手续完毕后的下月起上岗起薪。
四、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引进工作全过程,在引进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聘人员在评估、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在人才引进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资格审查、评估、体检、考察或聘用的,责任自负。
(四)本次公开引进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五)参与人才引进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的,应当提出回避。
(六)要严肃人才引进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参与引进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人才引进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公开引进人才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应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考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捏造或故意散布谣言,扰乱招聘秩序。对于恶意举报、构成诬告陷害的,要追求相关考生责任,五年内禁止参加各级各类招聘考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在盟教育局网站发布。
(九)本方案由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