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以上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聘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严格执行编外聘用人员申报制。学校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月份和8月份,经学校党政班子研究同意后,填写《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申报表》送相关职能股室初审后交县教育局人事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其中,聘用代课教师、幼儿园教师由人事股初审;聘用语言过渡班教师由教育综合股初审;聘用安保人员、住校生管理员、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由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聘用食堂工作人员由石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第八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学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报名,用人学校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招聘方式。用人学校根据报名情况,采取面试或面试加笔试的方式,经学校招聘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条入职查询。用人学校根据《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石棉县公安局石棉县教育局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石检会〔2019〕3号)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拟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用人学校与无入职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拟聘人员自聘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被聘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招聘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县教育局各职能股室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学校临聘人员的审核与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用工数量。
第十三条严控经费。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相关职能股室根据临聘人员岗位性质,严格审定临聘人员工资标准;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负责对各单位临聘人员工资标准及经费开支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编外自聘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聘期满后,如用人单位需继续聘用编外自聘人员,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十五条严限聘期。自聘人员原则上用工时间不超过3年,连续聘用不能超过8年(不含)。聘用合同“一聘一签”,连续签订合同不能超3次(不含),首次聘用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聘用薪酬。编外自聘人员薪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与被聘人员平等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雅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编外自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石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此前学校自聘编外人员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申报表
2.学校聘用编外人员报名表
3.学校聘用编外人员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