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体检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不合格者淘汰。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取消相关拟聘用人员聘用资格。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与区教育部门签订就业协议。
在体检、考察、公示和签约等环节,若产生招聘职位名额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产生招聘职位名额空缺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2019学年开学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应聘职位(学科)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具体工作岗位根据考生填报的A、B两个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用,即考生可选择两个学校、填报A、B两个平行志愿,录取时,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两个平行志愿,如果符合A志愿学校,则被录取;如果分数不够,则继续检索B志愿学校,符合条件即被录取。如A、B志愿都没有录用的,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未录用的考生在余下有岗位需求的学校中从高分到低分自主进行选择。
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2019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尚未实行户籍综合登记制度的地区,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三、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1.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生源指高考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2.教师资格证书和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须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凭已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报名的人员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3.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非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及职位要求的各类资格证书。研究生还须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4.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视作国内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但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须提供由相关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课程表),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证书的不予录用。2018年8月31日及之前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视作非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报考人员中已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须在报名资格审查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见附件5),无法提供证明的一律不能报考,对隐瞒身份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鄞州区事业编制教师不得报考。
7.委培生、民办学校在职教师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单位同意,并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5)才能报考,无法提供证明的一律不能报考,对隐瞒身份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8.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574—89189435、89189436
监督电话:0574—89189442
附件:附件1-6.doc
1.2019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三批教师招聘需求表
2.报考专业要求
3.2019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三批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
4.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三批教师招聘岗位志愿表
5.同意报考证明
6.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