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直接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10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57号)等文件规定,我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水利网[http://www.scwater.gov.cn/,下同]和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网[http://www.swcvc.edu.cn/,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附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2018年0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境外留学人员不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限制),且符合《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直接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一览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应聘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心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本公告“一览表”所列招聘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及资格要求。其中考生本人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相符;不符者取消报考资格。
(4)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6)其他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四川水职业技术学院应聘的书面材料。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8)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考核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岗位、名额见《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直接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1)。
四、报名
(一)选择岗位
报考者应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个报考者限报一个岗位。
(二)网上报名
1.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仅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请有意应聘者于2018年12月28日前将以下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syrsc@163.com电子邮箱内:
(1)《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报名表”);
(2)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
其中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的证明、学生证等材料扫描件。
(3)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资格证书、论文发表收录情况、获奖证书、个人成果、发明专利等)
2.资格初审
报考者在提交《报名表》后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应及时打印《报名表》1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报名表》及相关证书、证明的扫描件不作为资格审查的最终依据。报考者最终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的组织考察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和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
五、考核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
通过网上初审人员于2018年12月29日到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须提供:
1.《报名表》1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其中2018年应届毕业生参加组织考察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提供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
4.有政治面貌要求的岗位的报考者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出具的政治面貌证明。
5.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报考者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相关高校或省及以上相关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对其留学所学专业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
6.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7.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