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综合成绩=卷面成绩÷1.2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综合成绩上加2.5分。
5、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应聘“蒙汉兼通人员”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35分,应聘其他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0分,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六)资格复审
1、各岗位应聘人员资格复审工作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需携带的证件、证明、相关规定要求以及举报电话等详细内容,提前7天在盟人社局网、盟人事考试网站上公告。
2、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资格复审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
乌兰浩特市第一、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各岗位面试不限比例,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范围,名单在上述网站上公布。
3、对资格复审出现缺额的,根据各岗位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时末位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全部递补进入资格复审。
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的报考范围和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填错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5、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复审资格,责任自负。
6、应聘人员须携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或护照)、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参加高考时为兴安盟户籍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原兴安盟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人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属于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服务基层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大学生退役士兵的,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供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
7、凡在资格复审时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证件、证明和档案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七)面试
1、面试满分为100分。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面试方式见招聘计划表,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和考官公布。
3、面试环节,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须在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套试题。
4、应聘教师(教辅人员)岗位和“蒙汉兼通人员”岗位人员必须用汉语作答,应聘其他岗位人员可选择蒙古语或汉语作答。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5、对于实际到场参加说课试讲或技能操作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对于实际到场参加结构化面试各岗位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6、面试工作由盟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命题须按照规定入闱命制或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双方须签订保密协议书。试题命制、印刷、接转、保管和启用等环节必须符合保密规定,整个过程派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7、根据面试需要设立考官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
8、面试须使用标准化考场。面试结束后,应将试卷、《考官评分表》、《应聘人员成绩汇总表》以及面试音像资料等原始材料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八)公布考试总成绩
1、考试总成绩=笔试综合成绩(含民族加分)×50%+面试成绩×50%;
2、乌兰浩特市第一、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3、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九)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进行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
乌兰浩特市第一、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进行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
进入体检的应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各岗位应聘人员参加体检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3、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各岗位应聘人员的考察工作由乌兰浩特市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
6、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7、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8、考察工作结束后,负责考察的单位要将考察和体检情况书面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9、对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缺额(放弃或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十)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报名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4、对公示后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依次递补。
5、各用人单位根据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聘用通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在报名网站发布。
报名电话:乌兰浩特市人社局0482-8299681
附:《2017年乌兰浩特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
兴安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附:《2017年乌兰浩特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