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试内容分为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两科,分别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命题。
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科目分学段、分学科命题,根据教学需要和招聘条件,以学科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
综合知识科目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科技、历史、时事、英语、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考察考生的观察分析、逻辑思维、语言理解、综合协调、竞争发展能力和心理素质。
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两科满分各为100分,考生的笔试成绩为教育教学专业知识考试成绩×70%+综合知识考试成绩×30%。
根据《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36号)精神,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含资教生、特岗生),笔试成绩加5分。
2、笔试时间:2017年5月13日9∶00--11∶30 教育教学专业知识;5月13日14∶00--16∶30 综合知识。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考务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巡视并指导各地开展巡视工作。
笔试成绩于5月下旬在湖北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笔试成绩。
(三)面试(2017年6月10 日至6月25日)
1、确定面试初步人选名单。各县(市、区)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发布的笔试成绩,分学段分学科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初步人选名单(面试入围人选不足1:3的,可不核减岗位,通过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经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并向社会公布。
2、面试资格审查。各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社局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初步人选参加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笔试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与笔试准考证相同的照片2张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料;其中属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可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明,聘用通知下达后报到时应提供正式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面试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发放《湖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面试通知书》(见附件1),确认为面试正式人选。面试初步人选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审查资格。在面试资格审查期间,出现自动放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况的,审查单位应注明事由,经审查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存档备查(如考生在现场,应由考生签字确认)后,依该学段该学科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3、制定面试工作方案。面试初步入围人选名单下发后,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人社局及时制定面试工作方案上报,面试工作方案需包含面试的时间、地点、面试形式、考官的抽选、题本制作、应急预案、组织领导、纪律监督及责任分工等内容。县(市、区)将面试工作方案及《湖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安排登记表》(见附件2)、《湖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结果表》(见附件3)于面试前一周报市(州)教育、人社部门核准。
4、面试。面试考官以异地选派为主。面试重在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和课堂教学能力,主要以讲课或说课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分数应当场向考生公布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四)确定考核、体检人选(2017年6月26日至7月5日)
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体检人选。
(五)考核、体检(2017年7月6日至7月16日)
对进入考核、体检人选采取函调、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考核,同时组织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考核和体检合格的,由县(市、区)确定为拟招聘人员,名单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应通知考生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后,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审批聘用(2017年7月17日至7月25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制定分学段分学科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选岗的工作规则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拟聘用人员选岗。各学校具体拟聘岗位确定后,各县(市、区)填写《湖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新机制教师审批表》(见附件4),报市(州)审核同意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后由市(州)人社局下达聘用通知。首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各县(市、区)编办依据聘用通知办理编制实名制登记。
聘用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应于7月底前将新招聘教师安排到岗。新招聘教师按政策规定纳入岗位管理,并按统一的聘用合同范本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任务。各县(市、区)于8月底前将本年度新机制教师到岗情况统一造册登记,由各市(州)汇总后分别报省教育、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各地新机制教师补助经费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在省人社厅指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政策要求,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地要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组织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主动接受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严肃考务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地方和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招聘结果,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在参加招聘考试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本次应聘或聘用资格,并记录在案。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