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一中招聘教师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禹城一中教师队伍力量,根据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禹城一中面向全国公开招聘5名高中教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5人
单位 |
语文 |
英语 |
政治 |
历史 |
地理 |
合计 |
禹城一中 |
1 |
1 |
1 |
1 |
1 |
5 |
二、招聘范围、条件
(一)招聘范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与招聘专业对口;具有相应学科的高中教师资格证。
(二)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7年3月25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2年3月25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户籍不限。
完成高中全过程教学的本科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2年3月2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等非法组织,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2、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且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3、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的毕业生,未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的;
6、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各类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考试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同时对考生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25日上午
报名地点: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校区田径场
咨询电话:736588813853469856
2、笔试时间:2017年3月25日11:00——12:00
笔试地点: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校区)
3、面试时间:2017年3月25日14:00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
1、报名时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高中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毕业证、报到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中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验证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一份。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岗位确定后不得更改。
2、符合报名条件者,需提交个人简历一份、一寸近期同底版彩色免冠照片2张。
3、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审查后,对最终确定的各学科报考人数,按1:8的比例进入说课和面试环节。
(三)笔试、说课、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说课、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35%,说课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15%。试题命题、阅卷和评委均由外地教师承担,由禹城一中负责组织实施,市编办、人社局、教育局参与并监督。
1、笔试按100分命题。报名人数若不足1:3的比例,则取消该学科招聘计划。考试内容为所报学科高中教材内容,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8的比例确定说课人员,达不到该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说课人员。
2、说课按100分命题。按学科现场抽签确定考生说课顺序,说课内容为所报学科高中一年级教材,考生封闭式备课30分钟。说课10分钟,要求有板书。教材、教参、教案纸由学校提供,说课时不使用多媒体等电教设施器材。
3、面试按100分命题。时间为3分钟。
4、总成绩=笔试成绩x35%说课成绩x50%面试成绩x15%。
笔试、说课、面试均设最低合格分数线。
5、笔试成绩、说课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及时公布。
考生笔试、说课、面试等三项折合成绩和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考察体检、公示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学科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员;若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说课、笔试成绩依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考察体检人员,考察体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在禹城市教育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聘用
公示无异议后的合格人员,由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发放《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凭《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自聘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因报考人员个人原因未提供档案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因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造成空缺的计划,依据各学科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规定程序递补,递补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
四、考试组织与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由禹城一中具体负责实施,择优录用。禹城市编办、人社局、教育局等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招聘条件、岗位、程序、考试成绩、聘用结果等“五公开”。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按照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