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定海区2012年第三批教师招聘工作安排及有关规定,现将笔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考生名单
经资格审查,已确定定海区2012年第三批教师招聘笔试考生名单。名单详见附件1。
二、笔试时间、地点
1.笔试时间:2012年6月20日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定海区教师进修学校(定海西大街177号)二楼202教室
三、笔试时须携带的材料
考生本人的身份证、考生准考证、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四、其他事项
1.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了解考场位置和交通情况。
2.考生须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开考后30分钟未进入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
附件1:定海区2012年第三批教师招聘的笔试考生名单
附件2:定海区2012 年教师招聘笔试考生须知
附件3:定海区教师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定海区教育局人事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定海区2012年招聘第三批教师考生名单 | |||
准考证号 | 姓名 | 性别 | 应聘学科 |
2012001 | 陈眉月 | 女 | 语文 |
2012002 | 翁舟旭 | 男 | 语文 |
2012003 | 袁叶丰 | 女 | 语文 |
2012004 | 刘静 | 女 | 语文 |
2012005 | 汤咪娜 | 女 | 数学 |
2012006 | 林雪芬 | 女 | 数学 |
2012007 | 李蓓 | 女 | 语文 |
2012008 | 崔方波 | 男 | 语文 |
2012009 | 戴敏 | 女 | 语文 |
2012010 | 殷思丹 | 女 | 语文 |
2012011 | 李雨蔚 | 女 | 语文 |
2012012 | 王瑞雪 | 女 | 语文 |
2012013 | 唐媛 | 女 | 语文 |
2012014 | 夏珊玲 | 女 | 语文 |
2012015 | 丁艳艳 | 女 | 语文 |
2012016 | 王敏巧 | 女 | 语文 |
2012017 | 张仙兰 | 女 | 数学 |
2012018 | 王昊辰 | 男 | 语文 |
2012019 | 陈莹燕 | 女 | 语文 |
2012020 | 朱惠琪 | 女 | 语文 |
2012021 | 毛佳蕾 | 女 | 语文 |
2012022 | 王璐 | 女 | 语文 |
2012023 | 王瑶 | 女 | 语文 |
2012024 | 张瑛 | 女 | 数学 |
2012025 | 王丹燕 | 女 | 语文 |
2012026 | 雷春美 | 女 | 语文 |
2012027 | 唐舟燕 | 女 | 语文 |
2012028 | 费思思 | 女 | 语文 |
2012029 | 王若兰 | 女 | 语文 |
附件2:
定海区2012 年教师招聘笔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钢笔或签字笔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无线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试场。
四、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试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以便让监考员核验。
五、答题前应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答题纸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 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试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 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也不准在试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须在答卷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卷无效。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试场,不准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试场,不准在试场逗留。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
定海区教师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将试卷、答题纸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翻阅或传递参考资料(纸条)的;
4.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器材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并给予通报。
1.伪造、涂改学历、准考证等证件或用假证明获取考试资格的;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或偷换试卷(答题纸)的;
3.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处理办法。经查实,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告知被处理人,如实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