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海宁市教育局所属16家事业单位,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37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4日上午:8:30--下午14:00
(二)报名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1楼)
二、招聘计划
招聘岗位:详见《海宁市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教师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强。
2.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8-35周岁(1980年12月24日到1998年12月24日期间出生),紧缺岗位年龄为18-30周岁(1985年12月24日到1998年12月24日期间出生),户籍不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硕士毕业生(大学本科必须是相关专业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本科毕业生(幼教岗位为大专以上毕业生),具有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笔试成绩合格证书及普通话考试合格证书(报考职教类专业课岗位的,教师资格不作要求),且在大学期间获得2次及以上校级学年度专业奖学金(应聘美术、音乐、体育岗位的,在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学年度专业奖学金。应聘幼教岗位的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应聘职教类专业课岗位的,奖学金不作要求)。
上述人员,如被聘用,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和相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面试成绩合格证书,不能在2017年8月30日前提供的,不予聘用。
截至2016年12月24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和聘用办法
1.报名初审:填写《海宁市教师招聘报名表》一份;凭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
身份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笔试成绩合格证书及普通话考试合格证书、奖学金获奖证书(需同时提供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近期一寸同底照片2张。
2.报名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初审所有资料到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2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紧缺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