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德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1998年10月19日以前至1981年10月19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9日以后出生),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专技人员可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限制,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且有医师(助理)执业资格、距退休年龄十年以上(男1966年 10月19日以后出生,女1971年10月19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都可报考。
6、户籍不限。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详见《招聘简章》) ,招聘岗位对专业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山西省2016年《公务员报考专业分类指导目录》。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在校生不得报考(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已公开招聘到事业单位且规定了服务期限内不得流动,现仍在服务期限内的人员不得报考。已有工作单位且单位不同意报考(未出具报考证明)的人员不得报考。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者,不得报考。
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工作经历、现役、试用期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报名起始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