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经拱墅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下列申请人员具有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未在下列公告名单中的申请人员,不符合所申请的教师资格条件,不予认定所申请的教师资格。
请相关人员携带身份证于6月6日——6月8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到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取证书和相关材料。(地址:湖墅南路460号仓基新村,拱墅区教师进修学校南楼二楼教师教育部,联系电话:88907207)
不予认定所申请的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也请于上述时间、地点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限未取回材料者,其相关材料一律邮寄。
谢谢您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