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综合知识一科,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政策法规及综合素质测试等内容,试卷满分100分。
2.笔试一般提供汉语文字试卷。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岗位的应聘人员,需用蒙古语试卷作答的,需必须在报名时申请。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及以上文字的或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时间和地点统一在准考证上标明。应聘人员凭二代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4. 笔试成绩加分
笔试成绩加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要求,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三)技能测试
1、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将在测试前另行公布。
2、技能测试前置的岗位,在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并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3、应聘人员技能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复审时间在笔试及技能测试成绩公布的第二天进行。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见后续公告。
2.资格复审后,招聘岗位出现缺额的,可依次进行递补,递补人员笔试或技能测试成绩须高于最低合格分数线。
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试讲比例的,核减、取消招聘计划或经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3.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试讲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试讲资格。
5.应聘人员须携带《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各一式二份)、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持加盖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在市外的乌海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当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乌海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乌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应聘“项目人员”岗位的人员,属于服务基层项目生的,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退役大学生士兵的,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6.资格复审结束后,根据资格复审情况,确定试讲开考岗位和试讲人员名单,于试讲前2天,在报名网站公布,并注明试讲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携带的证件等。
(四)试讲及相关要求
1、试讲开始后,实际到场参加试讲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考生试讲成绩应达到本考场全部考生平均试讲成绩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范围。
2、试讲满分为100分。试讲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逻辑思维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采取备课、试讲方式考察。
3、同一岗位的试讲人员,须在当日内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套试讲试题。试讲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试讲最低合格分数线。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1)进行笔试岗位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试讲成绩×60%。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进行技能测试岗位的考试总成绩=技能测试成绩×60%+试讲成绩×40%。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试讲(技能测试)成绩高低排序,试讲(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依次递补,且只递补一次。
1.体检
(1)体检在市教师招聘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在试讲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3)用人单位或者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用人单位确定。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与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体检和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h.nm12333.cn)及乌海教育网(http://www.wuhaijy.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聘用报告和拟聘人员花名报市教师招聘办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当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6.用人单位须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全程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社局:0473-3158020
市教育局:0473-3998062
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0473-3959115
五、其他事宜
公开招聘工作期间,有关事宜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乌海市教育局网站发布。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招聘简章由乌海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乌海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领导小组
201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