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2017年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卫生单位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本次招聘名额10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见《重庆市璧山区2017年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附件1,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满18周岁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1年11月20日至1999年11月20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11月20日及以后出生);
3.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专业条件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
4.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已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0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璧山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璧山区东林大道48号,1楼106室)。
(三)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报考岗位要求的职称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登记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到指定地点报名。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委托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40元。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按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各岗位报名人数、面试时间及地点于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璧山区人事人才网上予以公告,不再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者视为自动弃权。
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由璧山区人力社保局与璧山区卫生计生委联合组织,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面试总分值100分,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考试考核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璧山区人事人才网予以公布。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执)业资格、职称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以及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空缺时,不作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璧山区人事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考核总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岗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被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未在璧山服务满5年(未在招聘单位服务满2年)的,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信息发布
面试、体检、拟聘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均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璧山区人事人才网上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查询。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联系咨询电话:023-41416290。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附件1:重庆市璧山区2017年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xls
2.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