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和优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经有关部门核准,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面向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公开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5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保密、回避、接受监督”的原则,认真安排部署、按程序进行招聘,保证招聘的客观公正。
二、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热爱疾控工作;
3.身体健康,具备应聘岗位资格;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专升本、函授、成人教育、自考类),医学类二本及以上并具有学士学位,在校综合成绩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或者综合评价为优良及以上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
三、招聘职位及要求
2017年应届毕业本科(二本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学位证)预防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卫生类专业,共5名,限男性。岗位从事鼠传疾病防治工作,要求能独立开展野外作业。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地点和面向范围:
时间:6月1日—6月7日。
地点: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面向范围:全国各类医学院校
2.资格审查:考生报名的同时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资格初审;
3.注意事项:考生报名时要求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历及学位证明、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学习成绩单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资格审查。考生也可提前携带有关材料到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进行报名和初审。
五、招聘方式、步骤及程序
(一)招聘方式
采取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报名审核,按照电话通知时间到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岗位能力测试的方式。
(二)招聘步骤和程序
1.资格审核: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名考生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方能进入岗位能力测试;
2.岗位能力测试:
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全程参与和监督下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场岗位能力测试,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考评并当场公布成绩。
(1)岗位比例条件:本次招聘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2)测试方式:采取面试口答的方式进行,每场岗位能力测试设5个考官,设1个主考官和4个考官,主考官原则上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和现场工作人员从中心参与本次招聘的有关专家、业务骨干和工作人员组成。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测试内容:测试内容以招聘岗位的专业知识为主,重点测评考生的专业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测试题本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下现场封闭出题,并严格执行有关面试工作纪律。
(4)测试分数和成绩计算办法:每位考生的测试时间不超过15分钟。岗位能力测试总分为100分,按照5个考官取平均分的方式进行计算。差额的岗位最后按照岗位的岗位能力测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等额确定人选进入后续环节,成绩并列的人员通过现场加试一道题进行择优聘用。等额的岗位设置最低分数控制线,岗位能力测试成绩必须高于60分才能进入后续环节。
为体现“择优”的原则,如有国民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的考生报考招聘岗位,在岗位能力测试的最后成绩中统一标准加10分。
(5)测试时间和地点:6月9日上午9点到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岗位能力测试。
(6)考生注意事项:招聘全程保持电话畅通,参加岗位能力测试的考生务必按照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知测试的时间和地点持身份证原件进入测试候考室验证并抽签确定测试顺序,由工作人员宣读测试纪律、规则。测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报到的考生,作自动弃权处理。
3.签订就业意向协议
通过岗位能力测试后的考生当场按规范与中心签订就业意向协议。
4.体检和考核
(1)体检具体时间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通知。
(2)体检:在市体检中心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3)资格复审和考核:资格复审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时间安排对各拟聘人员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进行初审并报市卫计委复审再次确认拟聘人员资质条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未如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取消应聘资格,按照岗位能力测试成绩顺延进行复审和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听取学校、实习单位意见和岗前业务素质考核等方式对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核。
六、公示
对岗位能力测试、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七、审批
以上程序结束后,由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办理过程需结合本方案第八条其他事项第(一)条、第(二)条。
八、其他事项
(一)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根据丽市人〔2006〕44号和丽市人〔2007〕57号文件要求,在试用期中,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能力的考试考核。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新聘用到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时限,中心对未在时限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聘用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事项解除聘用合同。
(三)本次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咨询电话: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88-539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