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应届毕业生公告
2017-04-14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队伍专业和学历结构,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拟从2017年应届毕业生中接收相关专业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北京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财政宣传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ppp)中心共招聘应届毕业生6人。(详见附件《职位需求表》)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志愿投身财政事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
(三)在校期间品学优秀,所修课程全部通过并取得相应学位,必修课无补考记录,无不良或违纪、违法行为;
(四)招收对象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本科毕业生为北京生源,研究生为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且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六)符合公开招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7年4月14日至4月21日下午5点。
2.报名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在线报名的方式。登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务网站(http://www.bjcz.gov.cn),填写“北京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报名表”、上传正面免冠证件照以及资格审核材料。资格审核材料包括:
(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户口簿(卡)首页及本人页扫描件(北京生源提供);
(3)学生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盖就业指导中心章)扫描件;
(4)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扫描件。
3.资格初审
用人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及时登陆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初审通过可参加考试。资格初审未通过可修改资料重新上报一次。
(二)考试安排
分为笔试、面试两个阶段。
1.笔试
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试题型为主客观结合试题,考试时长150分钟。
笔试时间、地点及笔试成绩将通过北京市财政局官网(http://www.bjcz.gov.cn)进行发布。
2、面试
笔试成绩合格者,根据成绩排序按照1:5的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的竞争比例的岗位,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
3.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者携带户口本(北京生源)、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于面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通过者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时间、地点将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总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的考察和体检人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在校期间表现、个人档案材料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
(四)公示
拟录用人员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办理录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用人单位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非北京生源,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进京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一)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重复报名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二)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要求,并按照要求认真逐项填写报名表。因报名表信息填写不全,导致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的相应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考生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四)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务必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公开招聘下一步程序的,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
(五)因考生放弃或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从同一岗位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五、取消录用资格的情况
1.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做好考察、体检、报到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不予录用。
2.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拟录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录用的、拟录用人选放弃录用的、未按要求签署合同或办理报到的,不予录用。
3.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如期毕业的、进京审批手续不合格的及其他导致拟聘职位空缺的其他情形,不予录用。
报考咨询电话:68477675
88549618
附件:《2017年北京市财政局公开招考应届毕业生职位表》.xls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