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是直属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卫生职能的专业机构,按照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沪编〔2013〕440号)文件,本单位主要承担本市妇幼保健工作指导、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信息管理、科学研究和妇幼保健示范服务等职责。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文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妇幼卫生项目管理2名
2、妇女保健医师2名
3、孕产保健医师2名
4、儿童保健医师2名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妇幼卫生项目管理岗位:
分子流行病学或分子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生物遗传相关研究经历,有较好的分子生物遗传学理论基础,熟悉医学和生物学常用数据库的使用或能编写生物统计学相关程序;英语水平良好,能熟练阅读医学相关外文文献,至少发表过1篇SCI论文;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且工作责任心强;有海外学习或研究经历者优先。
(二)妇女保健医师/孕产保健医师岗位:
岗位1:妇产科专业、妇幼卫生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完成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独立工作能力强,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领域情况以及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妇产科临床基础及妇女保健工作经验者优先。
岗位2:妇产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熟悉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妇女及孕产期保健相关门诊工作,具有妇女保健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儿童保健医师岗位:
岗位1:儿童保健、儿科临床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完成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独立工作能力强,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领域情况以及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有听力、视力临床和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者优先。
岗位2:儿科临床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熟悉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儿童保健相关门诊工作,有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根据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方式,请将报名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其他资格证书等电子版应聘材料发送至smch_hr@163.com,邮件名称以“姓名+应聘岗位”命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二)资格审查
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人事根据收到的报名资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中心回复的考试通知。
(三)笔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笔试人员。通用型岗位必须参加2017年度事业单位统一考试。笔试由单位组织或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笔试内容主要为相关岗位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1:3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四)面试
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笔试与面试的总测评分,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身体检查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出总成绩,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初步拟聘人员进入体检。根据招聘职数,按1:1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参加中心组织的体检。
(六)考察
由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
(七)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测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后再行录用手续。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许老师
邮箱:smch_hr@163.com、联系电话:32576339
监督电话:32117760
附:报名表
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