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引进高学历人才,促进我市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温岭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学历人才7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本次招聘单位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次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学历人才76名,为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资格条件等详见《2017年温岭市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学历人才岗位一览表》(附件1)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1.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http://www.zjwlhrss.gov.cn/)
2.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
(www.wlwjj.gov.cn)
二、招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5.户口所在地、生源地为全国;
6.2013年前(含2013年)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相关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7.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2.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附表1)
3.报名资料包括:《浙江省温岭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或协议书)、相关户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对应聘人员有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应聘人员应对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应聘资格。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条件不相符者,不得报考。
(二)考试
考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回答问题的正确性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考试后,根据面试成绩,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实施。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工作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后,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数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如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按该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四、其他事项
(一)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已就业者需在2017年7月31日前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不能办理聘用手续,并取消聘用资格。
(三)人员聘用后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次聘用未取得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卫技人员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五)本次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
本次招聘在温岭市人力社保局监督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温岭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6215940。政策咨询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