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通意见》第30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19.【答案】A。解析: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正确,不选。
20.【答案】A。解析: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人(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21.【答案】D。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粮车经过泥沟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
22.【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23.【答案】B。解析:计划职能,是指按行政目标和作用,具体设计出实现目标的方案、步骤和方法。
24.【答案】B。解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体现的就是示范性。
25.【答案】C。解析:行政决策由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拟订方案、评估优选、实施完善等一系列先后为序,彼此衔接的环节构成。其中最关键的一步是评估优选、确定方案。
26.【答案】B。解析: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即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27.【答案】C。解析:网络型组织结构是基于当今飞速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组织结构。
28.【答案】B。解析:属记忆性试题。
29.【答案】B。解析:属记忆性试题。
30.【答案】A。解析:坚持和贯彻利益协调原则、行为激励原则、控制适度原则、权责对等原则及参与管理原则等所体现的是人本管理原理;坚持和贯彻统一指挥原则、等级原则、协作原则、整体效应原则及信息反馈原则等所体现的是系统管理原理。
二、多项选择题
31.【答案】BCD。解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2.【答案】ABCD。解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握好的问题是: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是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33.【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统筹区域发展的内涵和基本要求。统筹区域发展,就是要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发展。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题干主要涉及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展的问题、地区差距问题和东中西共同发展问题,AD项是这段材料蕴涵的发展观的精炼概括。题干没有提到鼓励东部地区发展的问题,B项被排除;统筹区域发展并不代表东中西部平衡发展,C项表述也不正确。
34.【答案】ABCD。解析:考察规律定义和特点。规律是事物和现象内在、本质、必然、稳定的联系,因此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重复性。
35.【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文化与文明的关系。文化与文明是两个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范畴。文化作为社会历史范畴,是与自然比较而言的。文化越发展,表明人类的发展越是依赖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世界。文明是同野蛮、无知和愚昧相对立的,它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另外,文明主要指人类活动的结果,而文化则包括人类活动的整个过程以及活动方式、活动手段;文明一般专指人类活动的积极成果,而文化则包括人类活动的一切成果,其中既有积极成果,也有消极成果。但是,文化与文明又不可分割地联系着。文明正是文化中进步、积极、合理的成分的总和;一个社会的文化进步程度越高,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也就越高,文化的进步和文明的水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36.【答案】ABD。解析:规律和物质以及物质运动一样,具有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客观性,因而又称为客观规律。任何人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任何一条客观规律。
37.【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商品属性的理解。劳动产品在交换中取得了商品的形式,商品交换的过程不但是人们交换使用价值的过程,也是人们相互比较自身劳动(商品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表面上是物物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实际上则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商品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了,商品本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通商品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在于其使用价值,社会属性在于其所包含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也就是C所说的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产品天然并非商品,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因此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反映了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
38.【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两个知识点:一是毛泽东思想形成阶段的主要理论成果和基本内容;二是毛泽东的科学著作是毛泽东思想的集中概括。B项是毛泽东思想萌芽阶段的基本思想,C项毛泽东思想成熟时期的思想,均不符合题干的要求。
39.【答案】BD。解析:本题题干的关键词是“核心内容”,A与C项都是基本的群众观点,而题干则是关于党的群众工作方法问题,因此被排除。B和D都是党在群众中的基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也是核心的内容。
40.【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的生效条件。依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与债权合同的生效不是一回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就房屋抵押而言,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抵押合同作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其生效后产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办理抵押权登记等行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将导致抵押权不生效,但此举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实上,抵押合同早已经生效了,此举的真正法律后果是:将导致抵押权没有产生(生效)。
换言之,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不办理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但抵押合同自订立时就生效,登记不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同样也区分了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权设定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所以,选择AC。
41.【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此,题中C、D项的情形都已构成侵占罪。而A项中,王某并没有合法持有该手机的行为,他是在获得该手机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念头的。侵占罪必须是合法持有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因而拒不交出的。所以,选项A不构成侵占罪。B项中服务员因为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其行为已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形,故不构成本罪。
本题考查的是对侵占罪的认定。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在于侵占罪必须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侵吞,行为人是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1)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42.【答案】BC。解析:“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3.【答案】ABC。解析: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ABC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方式的收入,故选ABC。
44.【答案】BC。
45.【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
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时,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的情形。
另外,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46.【答案】CD。解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证监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有权制定规章。选项CD符合题目要求的所有条件。
47.【答案】ACD。解析: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可见,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都是《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48.【答案】AC。解析:行政机关使用的13种现行公文文种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党的公文使用14种公文文种是: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49.【答案】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此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
50.【答案】ABD。解析:本题可采用排除法,排除C。
三、判断题
51.【答案】A。 52.【答案】B。 53.【答案】A。
54.【答案】B。解析:此种表述是一般保证。
55.【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6.【答案】B。解析:司法机关就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不包括司法部。司法部是国务院下的一个部门,属于行政系统。
57.【答案】B。 58.【答案】B。 59.【答案】B。 60.【答案】B。
四、综合分析题
61.【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依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做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即为无权代理,故本题选D。
62.【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此,可知若被代理人不加以追认,则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题赵某默示承认了,所以代理后果由赵某承担,此外,吴民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本身有效,因为它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所以A正确。
63.【答案】A。解析:赵海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她的理解能力,故此行为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64.【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可知该明信片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由李杰所有,李杰当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65.【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6.【答案】B。解析:王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间是2005年9月2日。从这一天起2年内王某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67.【答案】AB。解析:王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是正确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王某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68.【答案】BCD。解析:王某的赔偿请求不合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主要对当事人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对王某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王某的误工损失每日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题中情形下应当为王某恢复名誉。
69.【答案】ABC。解析:王某可在10月12日之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王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0.【答案】B。解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71.【答案】C。解析:复议被申请人是两名学生所在的高等学校,复议机关是该校的主管行政机关。因本案中,高校属于被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就自己作出的行为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此时其主管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
72.【答案】B。解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可管辖。
73.【答案】A。解析:“开除学籍”的处分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该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74.【答案】CD。解析:因为高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并且不属于为行政诉讼法所排除的内部行政行为(因学生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
75.【答案】B。解析: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偿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引起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而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