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实政府法制工作力量,经区政府批准,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高级雇员作为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二、招聘雇员名额和岗位
招聘雇员制工作人员2名,均为专业技术岗位雇员。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身体健康,热爱法律事业。
(二)岗位任职条件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4.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
5.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
(三)下述人员不能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或有报考不诚信记录,且处理期未满的;
3.公务员、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具体回避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聘任人员聘任期间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参照机关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内均包括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约4500元/月,以最终核定数额为准)。
五、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7年2月6日至10日9:00至11:30到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名。
报名地点:呼兰区政府6楼629房间,电话:0451-57321163
手机:18746179117 联系人:赵文华
报名注意事项:报名者需填写《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雇用人员表》(可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和能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4张近期同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报考人员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确认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确认合格的考生请按通知时间到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6楼629房间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报考人员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根据报考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呼兰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2)面试规则。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和专业测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总分100分,其中结构化面试占60%,专业知识面试占40%。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合作共事、语言表达、专业技能、举止仪表等方面的能力。面试评委由相关专家组成,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确定体检考核对象。面试结束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若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将进行加试。
5.现役军人;
6.2017年及以后毕业生。
(四)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由呼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到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只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项目由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复检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事宜,由报考人自行负责处理,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负责处理。考生须认可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方可参加复检。对体检过程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核
考核由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在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请关注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信息网。
(六)公示和雇用
经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雇用人选,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雇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民社局备案。雇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雇用人员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雇用资格。
六、招聘纪律和组织
为使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考务安排。对在报名、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不守承诺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