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推动就业促进工程的实施,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2014年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85号)和《关于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补贴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02号)等规定,现将2017年第一期界首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开发的岗位名称及数量
界首市2017年第一期开发公益性岗位共计89个(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详见附表)。
二、招聘条件及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 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7年1月19日—2017年1月28日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携带《界首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到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西大厅)报名。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名情况,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五、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五)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报名咨询电话:0558—4888592
政策咨询电话: 0558—4888378
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