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创建于1965年,是市教委主管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国家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就业50强”单位之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
本次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3名(详见附件1,每个岗位具体的工作职责详见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信息)。
为改善人才队伍学缘、地缘结构状况,本次招聘将赴全国各重点院校采取现场试讲、面试等方式招聘部分岗位人才(具体时间及岗位安排详见附件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适应报考岗位要求。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其中,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3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年份为1980年,截止日期为报名开始前一天,以此类推)。
(四)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达到聘用体检标准。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它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六)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7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
符合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者请点击学校人力资源处人才招聘栏处链接(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处→人才招聘。请自行注册并且登陆报名、根据岗位需要上传相关附件及学信网学籍或学历认证,每人只能填报一个岗位,多填无效)。应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情况,填报内容如有虚假、隐瞒,取消其报考资格。
报名时间: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12:00
报名网址:http://ohr.cqcet.edu.cn/
2、现场复审:
学校按招聘岗位条件,对报名者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复审。复审通过人员,进入考试考核环节。现场复审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具体地点及要求请关注学校人力资源处网页信息。
符合参加现场复审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及有效证件,包括:①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最后学历及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届毕业生出具学生证),参加教师岗位考试的考生需携带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参加管理人员考试的考生在参加第二轮考试时携带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④其他证明材料(包含报名岗位所需要的中共党员证明材料,校级学生干部证明材料、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可用养老保险及合同佐证])。
(二)考试考核
1、博士研究生、市外重点高校招聘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者进行公开考核招聘。考核招聘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教师、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五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负责进行专业考核工作;分值100分。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2、其他人才进行公开招聘,考核流程分为初试、面试。
应聘者在初试环节根据报考岗位参加2门测试,每门科目分值100分。各招聘岗位按照1:3的开考比例开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1)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测试采取讲课、说课、答辩等课堂形式和实际操作两种方式进行,其成绩各占初试成绩50%。
(2)非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各行政部门管理岗位、各类秘书岗位)
非教师岗位测试采取笔试、专项素质测试或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成绩各占初试成绩50%。根据笔试成绩,各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以1:5的比例进入专项素质测试或综合能力测试,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1:3的比例确定,如仍未达到则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
除笔试成绩外,讲课、说课、答辩、实际操作成绩以70分为合格标准,未达到70分者不得进入面试。
初试时间:教师岗位定于2016年11月10日;非教师岗位定于2016年11月9日(非教师岗位综合能力测试或辅导员专项素质测试定于2016年11月16日),具体考试方式、地点于考试前在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另行通知。考试考核成绩于11月下旬在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公示。
如未达开考比例而取消考试的岗位,请报考人员按照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通知要求带上缴费票据,到指定地点办理退费手续。
(2)面试
参加面试人员根据拟聘岗位名额1:2的比例,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分值100分,内容为自我介绍、讨论、抽题作答等,主要考察应聘者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面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标准,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时间2016年11月25日,具体方式、地点在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另行通知。
(3)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教师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初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非教师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x30%+专项素质测试(综合能力测试)x30%+面试成绩×40%
考试考核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等统一组织考察。
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有关信息可登录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查询。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招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学校人力资源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准考证号、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岗位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学校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报重庆市教委审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完善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应及时签订三方就业意向协议书,待毕业报到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签订三方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3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的人员,由学校与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按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确立人事关系。经审批同意的人员,学校与之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人事关系。
2017年应届毕业生最迟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应聘条件的规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国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报到,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放宽至2017年12月31日,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招聘资格。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3-65928102;联系人: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