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我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招聘岗位
宗教科
二、招聘条件
全日制本科以上中文或法律专业学历,27-35岁,男女不限,有一定的机关工作经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较好的文字功底,熟悉电脑操作,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招聘范围: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违纪人员;
2、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招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应聘者填写《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招聘聘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2016年7月7日-18日。
3、报名地点:清远市人民二路市机关3号办公楼502室。
4、联系人:邓志广,电话:0763-3376787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报名表1份,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计生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近期体检报告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版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参加考试。
(三)考试
1、此次招录分笔试、面试、党组考察3个环节,分别占30分、40分、30分。
2、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局党组根据笔试、面试、考察成绩,研究确定人选。
(四)体检
确定体检对象后,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组织体检。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
(五)聘用
1、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正式聘用第一个月,扣发当月工资1千元,至工作满半年即予全额返还。如聘员工作未满半年即自动离职,该1千元不予返还(因考上公务员而离职的除外)。
(六)其他事项
1、报名人员参加面试、体检须携带身份证。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或体检。
2、报考者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