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十堰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十堰市城乡规划督察员7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本市范围内,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退休或非在职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
⑵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⑶在十堰市大专院校从事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
⑷具有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执业资格证书。
2、具备履行职责的政策、专业理论及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熟悉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及技术要求;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协调沟通能力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督察需要。
3、社会责任感较强,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报名办法
填写《十堰市城乡规划督察员报名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各县市、武当山特区、郧阳区在当地规划(建设)局报名;十堰中心城区直接在市规划局报名,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申请表报送十堰市规划局执法科,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考核
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由十堰市规划局组织进行考核,并确定拟聘用人选,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示、聘用
报名人员经考核审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拟招聘人选通过十堰市城乡规划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如无问题,由十堰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对象、工作区域,办理聘用手续。
五、本公告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19-8662243
380325487@qq.com
2016年5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