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县委编办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汀卫计[2016]106号
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本次招聘)考试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汀卫计[2016]6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考试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由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县卫计局纪检组全程监督。
三、考试对象和范围
根据《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汀卫计[2016]61号)精神,已报名且经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审核符合招聘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详见附件1)。
四、考试办法
(一)考试形式
笔试考试采取100分制。
(二)笔试
1、笔试科目:题型全部为客观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招聘岗位专业为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的,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以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生物化学等公共科目为主;助产或护理专业的,考试科目《护理专业知识》。
2、笔试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8:30—10:30
3、笔试命题方法
本次招聘笔试采取100分制,笔试时间120分钟,笔试委托考试中心命题。考试前一天由专人专车,县卫计局纪检组陪护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领回后交县机要局保管,考试开始前40分钟由县卫计局纪检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取出,送到考场,主考及监考人员查验密封情况符合要求后,当应试人员面拆封考试。考试终了由监考人员按要求密封后,由领卷人员送回考试中心阅卷。
4、笔试工作程序(具体流程见附件2)
(1)设置考场:
本次招聘考试考场设在汀州医院行政楼(3号楼)四楼会议室,考场设主考室、考务办公室和医务室各一间,设考室1间。
(2)制作准考证:
按应试人员报名情况,根据考试中心规定的编号方法,由考务随机制作考生准考证,并通知考生于2016年4月22日至4月26日前往县卫计局三楼人事股领取。
(3)布置考场和考生熟悉考场:
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3:00考务人员和各考室监考到考场布置考室,按1人1桌,W字形顺序贴好考号,并张贴考场考室示意图,4:00组织考生进入考室熟悉考场(考生准时自行前往)。
(4)笔试考试过程:
试卷于考试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发至考生桌上,考生可先熟悉试卷,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进入考室的考生必须开考60分钟后才可以交卷离场。考试终了前20分钟,由监考提醒考生。考试终了时间到,全体考生起立离场。由监考按要求装订试卷、密封、签字、送回主考室。当日由接送试卷人员送回考试中心阅卷。
(5)公布成绩:收到考试中心阅卷结果后,将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ctrc.gov.cn)、县卫计局公示栏、县卫计局网站(http://www.ctwsj.com)公示。
5、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体检、考核
1、考试入围的人员名单,另行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ctrc.gov.cn)和县卫计局公示栏、县卫计局网站(http://www.ctwsj.com)公布。
2、依据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遇体检不合格或体检缺席的则按考试总成绩名次排列顺序依次替补1次。
3、体检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4、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聘用程序
1、经考试、体检后确定的拟招聘人员名单,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ctrc.gov.cn)公告栏公示7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聘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无法按时办理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等所缺岗位名额,根据汀卫[2016]4号《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本次招聘未招满剩余名额,不再组织第二次招聘考试,将调剂到2016年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名额中。
2、招聘人选已和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3、招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并由各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首次聘用年限为5年(含1年见习期),原则上聘用期内不得流动。受聘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招聘人员为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
八、纪律要求
1、参与笔试的监考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考试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在考试时需佩戴工作证。凡有直、旁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
2、考务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及其它不能公开的信息。
3、应试者进入考场后,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喧哗吵闹。如违反规定,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4、试题的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要责任到人,按绝密件要求管理。
5、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均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本次招聘考试工作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举。
附件:1、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名单
2、笔试操作程序及其要求
3、考场规则
4、主考职责
5、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6、巡视人员职责
7、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8、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
长汀县委编办长汀县人社局长汀县卫计局
2016年4月18日
抄送: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有关县领导,存档
附件1:
2016年长汀县公开招聘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报名资格人员名单
一、临床医学类:张水连、董仁锋、郑发祥、许梅芳、吴志鹏、陈海红、杨建芳、郑桂玉、戴治、刘武英、罗烨、刘源、范东进、沈菊玉、黄美花、付义进、廖桂秀
二、中医学类(限中医学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李肇祥、黄铭峰、陈小燕、陈友鑫、赖清、黄文松赖其松、高冬香、谢丽洁、陈文远、刘河英、吕日林、郑玉华、赖建鑫、曹家华、胡文娟、赖荣浩、钟石秀、郑伟华、邓文莲
三、临床医学类医学影像专业:傅熠宾
四、医学技术类医学检验专业:曾小川、李丽萍、林海霞陈瑞瑜
五、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专业:黄翔燕、罗水英、胡贞贞陈坤红
六、护理学类(助产专业或护理专业):修沁、袁伟琴、
七、预防医学类(预防医学专业):罗小华
附件2:
笔试操作程序及其要求
(2016年4月13日)
1、7∶30,所有考务人员到达考场,主考、副主考、监察人员接收清点专人送来的试卷(含答题卡)。
2、7∶35,考前会,考务人员在主考室集中,抽签确定各考室监考(每个考室2人)。布置考试工作,强调考试有关事项,分发各考室试卷。
3、8∶05,各考室监考、各岗位工作人员就位。
4、8∶15,①敲钟,组织考生入场(当、当当,连续六组);②考生一律不得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至座位,要求考生将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切断电源放入自己提包连同其他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否则按作弊处理。③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见“准考证”背面)。
5、8∶20,①监考人员当众拆封、点数、分发客观题试题本、机读答题卡及草稿纸;②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先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否漏页或空白页,并在机读答题卡和主观题试卷纸的指定位置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写上姓名、准考证号码,用2B铅笔正确填涂相对应的格子(注意不得弄脏或折叠答题卡),但不得进行答题。
6、8∶30,敲钟(当当,连续六组),考试开始。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客观题一定要用2B铅笔在机读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试卷纸上作答;凡在试题本或草稿纸上作答的均无效。
7、8∶35,监考人员核对考试准考证、桌面考号、本人身份证、以及主观题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考号是否一致,相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填涂是否正确、无误。
8、8∶30~10∶30,①不允许考生走出考场。②9∶00后不允许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③9∶10,监考人员登记缺考人数和考号,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的姓名、考号栏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考生考号,同时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考号并写明缺考。收回缺考人员的试题本、主客观题试卷和答题卡。
9、9∶30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但退场后不准返回考场。考试结束前提早交卷的考生必须反扣答题卡和答卷于桌面,经监考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室。监考人员要特别注意,不允许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10、10∶10,监考人员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20分钟。
11、10∶30,考试结束。①监考人员发出起立的口令,考生停止答题,并将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组织考生顺序离开考室。②按考号顺序分别整理答题卡和主观题试卷,按从小到大(含缺考)顺序排列,多余的空白和主观题试卷放在最后面③点数无误后,分类装订,密封并在规定的位置签上监考人员姓名(密封条上只签2位监考人员的姓)。④将密封好的试卷袋送回主考室,呈交指定人员验收。
要求:全体考务人员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恪尽职守。
附件3: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削笔刀。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进入座位。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卷。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之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考生答卷时,要先在试卷及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及填涂姓名、考号。凡姓名、考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错涂,以及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或填涂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四、考试期间因特殊情况不得不离开考室的,经监考同意可暂时离开考室,但必须由楼层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询问,但遇试卷分发错误和试卷漏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机读答题卡”一律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答题时,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否则试卷作废。
七、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室。考生不准将试卷和分发的稿纸带走,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使用计算器答题,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九、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便笔试和面试之用。
附件4:
主考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三、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负责组织考务操作培训。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的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展和终止的命令。
五、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考区总主考或副总主考报告。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和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纪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防止试卷与答题纸混装、错装。
八、有权处置考点内未按考务规定执行的操作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管理权限处置考务事务。
附件5: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监考标志,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许自行调换监考岗位;
(二)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对试题印刷存在问题或试题有更改之处,必须请示考务办,并将处理意见当众公布;
(三)在监考过程中两名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认真监督考生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违纪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四)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巡视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报纸、谈笑、抄作试卷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抢卷,在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六)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或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七)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要求考生起立,停止答题,并要求考生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验收。监考人员应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答题纸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题、答题纸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中填写或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清点完毕后,监考人员方可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八)监考人员熟悉并认真执行考试试题、答题卡、答题纸的密封步骤,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密封之前两个监考要轮流清点试卷和答题卡,一个清点一个监督,再由另一个监考复点,最后由机动监考复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密封。
附件6:
巡视人员职责
一、巡视人员在巡视时,必须配带巡视人员标志。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巡考地区严格贯彻执行。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环节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五、巡视中,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事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考试结束后,听取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难度、试卷题型、题量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八、及时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人事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7: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书籍、笔记、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以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中做任何标记的;
3、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8、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警告的;
2、夹带资料的;
3、传递纸条的;
4、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的;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考生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代考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通知或建议其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从毕业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七、伪造学历、资历或开具假证明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已经取得的录用(聘用)资格予以取消,并追究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造假人员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