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由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2、公共科目笔试为《综合素质测评》,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水平和基本能力,不指定参考书目。
3、公共科目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报考蒙古语授课岗位及蒙汉兼通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报考其他岗位的应聘人员蒙汉两种文字试卷可自行选定,并在报名时点击确认,试卷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4、考试地点:在呼和浩特市、通辽市设两个考区,考试地点由应聘人员在报名时自行选定,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5、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3年6月23日上午9∶00-
11∶00。
6、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政策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上加2.5分。
7、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笔试阅卷工作采用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应聘人员查分申请。
8、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9、笔试结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分岗位将应聘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会同招聘单位按照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专业测试人数1∶3的比例(在达到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确定拟进入专业测试范围初步人选。对同一岗位因成绩并列而超过1∶3比例的所有应聘人员全部进入专业测试;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为1∶1及以下比例的,以实际参加考试人员有效成绩(不含加分)的平均值作为最低分数线,确定应聘人员是否进入专业测试。全部应聘人员的笔试总成绩和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所需证明材料,由招聘单位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2、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必须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各一式二份)。按照规定时间,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或学校开据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等相关证明)、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和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招聘单位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
3、户籍在集体户上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4、招聘岗位要求应聘人员具有工作经历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应聘人员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应聘人员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岗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开始日期)、考核合格(或考核初步意见)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应聘人员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2年储备期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表。退役大学生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6、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或试用期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列入行政和事业正式编制)、未满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等真实身份以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7、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致使专业测试名额空缺的,由招聘单位从该岗位(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上)未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并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专业测试,同时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由招聘单位严格按照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中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测试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专业测试采取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现场答辩、说课、试讲、情景模拟、技能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除专业科目笔试外,其他方式的专业测试成绩必须当场向应聘人员公布。
(三)专业测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专业测试采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的和确定最低分数线的,其成绩的加权计算方法和最低分数线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招聘简章及专业测试实施方案中分别予以明确。
(四)专业测试应聘人员可用蒙古文、蒙古语作答,也可用汉文、汉语作答,但只能选用一种文字、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同一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或不按规定文字、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除专业科目笔试的试场外,都要配备蒙古语翻译并录音或摄像。
招聘蒙古语授课岗位及蒙汉兼通岗位的招聘单位,专业测试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其中:专业科目笔试时应聘人员必须用蒙古文作答,面试时应聘人员必须用汉语作答。对不按规定文字(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五)对进入专业测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为1∶1及以下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本人专业测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应聘人员的专业测试平均成绩,方具备体检和考察资格。
(六)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40%+专业测试总成绩×60%。
(七)考试工作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加权计算参加专业测试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并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该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将专业测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一并公布。
(八)同一岗位计划聘用的最后一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比较小数点后第3位数字,以此类推),且都进入体检与考察将超出招聘计划数的,由招聘单位组织加试。
七、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除简章中有特殊规定外,体检由招聘单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因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二)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成立2人以上的考察组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应聘资格条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学习)经历、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由招聘单位确定。对考察不合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一)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拟聘人员名单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四)公示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进入专业测试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新聘人员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九、聘用
(一)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和拟聘人员档案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2013年应届毕业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或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招聘单位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按管理权限分别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基金、社保等相关手续。
(四)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五)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本次公开招聘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组织的专业测试,应当接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三)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
(四)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4818499(党政群系统政策咨询)
0471-6944911(政府系统政策咨询)
0471-6287995(网络报名技术咨询)
其他咨询电话详见各招聘单位简章。
举报电话:0471-48184996944911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减免考务费申请表1.rar》(点击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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