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市巴南区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硕博人才招聘简章
重庆市巴南区位于重庆主城南部,区位优越,资源丰富,属重庆主城九区之一。在十二五期间,巴南区将紧紧围绕建设“江南新城、主城第三增长极、城乡一体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全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做大做强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轻工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节能环保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起“3+3”的现代制造业体系,形成六大产业集群,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国际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为吸引聚集各类优秀人才,构筑区域人才高地,进一步推动区域发展,重庆市巴南区事业单位现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博士硕士研究生。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
二、招聘对象
全国范围内符合招聘岗位需求的硕士、博士研究生(2016届硕士、博士毕业生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证书)。
三、招聘职位
详见《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硕博人才计划表(第二批)》(附件1)。
四、招聘待遇
详见《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附件2)。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1. 报名时间: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2.报名方法:有意者可于报名时间内将简历投递至281678303@qq.com,请务必在邮件中注明应聘的单位及岗位。
3.资格审查及面试:收到报名简历后,我们将尽快与通过资格审查者联系,汇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并协调用人单位组织面试。
报名人员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
六、其他事项
受巴南区委组织部、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本次报名工作由重庆人才金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西部人才金港)负责实施,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国西部人才金港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张老师 023—62865098 13883205782
QQ群:482163338
附件:
1. 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硕博人才计划表(第二批)
2. 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
重庆人才金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硕博人才计划表(第二批)
序号 |
招聘单位 |
招聘岗位 |
岗位 类别 及等级 |
名额 |
基本条件 | |||||||||||
学历 |
专业 |
年龄 |
性别 |
工作经历 |
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
其他要求 | ||||||||||
1 |
木洞镇农业服务中心 |
场镇规划建设管理 |
专技 12级及以上 |
1 |
国家重点工程院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土木类或建筑类 |
35周岁及以下 |
不限 |
不限 |
|
| |||||
2 |
区图书馆 |
图书馆管理 |
专技 12级及以上 |
1 |
国家重点工程院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
35周岁及以下 |
不限 |
不限 |
|
| |||||
3 |
区总部经济服务中心 |
招商引资 |
专技 12级及以上 |
1 |
国家重点工程院校研究生学历或教育部承认的海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35周岁及以下 |
不限 |
不限 |
|
| |||||
4 |
区广播电视台 |
播音主持 |
专技 12级及以上 |
1 |
国家重点工程院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广播影视文艺学、艺术硕士专业(广播电视) |
35周岁及以下 |
男性 |
不限 |
|
具有播音主持 上岗证 | |||||
5 |
区园区服务中心(派驻重庆职业技术教育城建设有限公司) |
规划建设管理 |
专技 12级及以上 |
1 |
国家重点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教育部承认的海外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土木类或建筑类 |
35周岁及以下 |
不限 |
不限 |
|
能熟练操作CAD及相关绘图软件 | |||||
6 |
区园区服务中心(派驻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公司) |
金融管理服务 |
专技 12级及以上 |
1 |
国家重点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教育部承认的海外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金融学类 |
35周岁及以下 |
不限 |
不限 |
|
|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市人才工作座谈会和区第十二届党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鼓励和支持全区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扩大全区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和人才环境,加速推进“一城、一极、一区”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紧缺人才引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科学人才观,以急需实用、德才兼备、能力优先、注重业绩为导向。
第三条 紧缺人才既可采用调入、聘用等方式引进,也可采用借用、客座、合作开发、技术攻关、项目咨询、聘请顾问、兼职等“柔性”方式引进,还可团队引进。
第四条 坚持以用人单位需求为主,政府参与引导的紧缺人才引进机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引进紧缺人才。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六条 引进紧缺人才的重点领域是推进“一城、一极、一区”建设,实施“五化一体”战略的关键领域。
第七条 引进紧缺人才的基本条件:
1. 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
2.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工作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有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
3. 具有真才实学,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
4. 人才所学专业及特长为区内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
5.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第八条 引进紧缺人才的全日制学历和所学专业需与引才重点领域需求相关,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
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2. 重庆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
4. 具有正高级职称,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
5. 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工作经历和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
第二类:
此类特指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引进的紧缺人才。
1. 具有副高级职称,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
2. 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985”、“211”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工作经历和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
3. 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海外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归国人才,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
此外,对于受到国家级表彰、承担国家级课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突出才能的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才类别,并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第三章 工作及生活待遇
第九条 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经协商其工资报酬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或成果工资制等,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不超过2年的免费住宿,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引进到我区企业和非公经济社会组织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宿,住宿条件和使用年限等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二条 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第八条第一类紧缺人才,给予一定安家补助,所需经费由区人才基金承担2/3、用人单位承担1/3。安家补助费为6—10万元,每年发放金额不低于2万元,3年内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对于引进到我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其安家补助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区政府通过区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适当安家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对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主管单位申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享受特殊优惠。
第四章 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引进到我区,并承担省(市)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紧缺人才,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科委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对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优先作为“巴南英才”或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符合条件的,积极向市政府申请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七条 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创办的企业,其申报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0〕133号)规定执行,总体按照“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原则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引进带有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紧缺人才,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将其技术、发明专利或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股份投入获取收益。具体操作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九条 对引进到我区的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聘为区政府科技顾问,也可依法推荐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候选人。
第五章 培养使用
第二十条 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经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调入。
第二十一条 引进到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紧缺人才,其职务和岗位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其职务晋升参照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到我区的人才,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其工资待遇、奖金、生活费用等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在区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享受区内同级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开发和培养人才。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在编制上予以保障。每年在全区增人计划中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引进紧缺人才。根据需要确需增加编制的,可按照“先聘后补”的原则,合理调配或适当增加编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引进到我区的,具有外地户籍的紧缺人才,可将其户籍关系在区人才交流中心落户(集体户),也可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转入户籍关系,或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原有户籍关系。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可享受健康保障服务。其中,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每年优先安排健康体检和疗养;引进到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其健康保障服务由用人单位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进到我区的第八条第一类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协调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不受划片招生范围的限制,由区教委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免收择校、转学等费用。对于引进到我区的第八条第二类人才,需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或读书的,可由本人向相关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紧缺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三十条 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关心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应认真考虑,积极协调,尽量帮助解决,以解除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第七章 违约及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起始时间从人事关系调动之日或从签订聘用合同当日算起。服务未满3年的,视为违约。违约人员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有政策优惠按以下方式偿还:
1. 按照“少服务1年缴纳1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和专业技术职务高聘所额外享受的绩效工资;
3. 全额退还已发放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在离职3年内,须继续保守工作秘密,承担在区工作所得的技术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密和保护责任,违者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必须服从我区关于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视情节轻重对违纪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直至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同时延长最低服务年限,最多延长2年:
1. 政治立场不坚定、组织纪律涣散,丧失或违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的;
2.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或优惠待遇的;
3.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 擅自在外兼职,给引进单位造成损失或危害单位利益的;
5. 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成绩平平,经帮助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
6. 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7. 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自己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
第八章 引进程序及责任
第三十四条 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拟定并核准招才计划、发布招才简章、受理应聘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考核、身体检查、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引才结果、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关部门配合实施。引才指标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调研掌握人才需求、草拟引才计划、初审应聘人员资格、报批拟聘人员、组织体检等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才政审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引才结果公示由区委组织部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编制核定由区编办负责。
第三十七条 制定和发布招才简章(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发布)、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紧缺人才面试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人才引进、考察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充分论证,确保引进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对引进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丧失责任心,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宜,并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他优惠待遇。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字、备案。用人单位与所引进人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四十一条 教育、卫生类紧缺人才引进分别由区教委、区卫生局负责。其余重点人才引进由各单位申报人才需求,由区委组织部制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按规定组织引才。
第四十二条 引进到我区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紧缺人才,由企业向区经信委申报初审,经区委组织部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各镇街及区级部门可在本规定框架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政策的颁布需经区委组织部审核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针对紧缺人才的跟踪服务期一般为3年,起始时间从签订聘用合同当日算起。对于特别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适当延长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信委等协助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