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省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中心隶属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二)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隶属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益一类,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50号。
二、招聘计划
详见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
四、招聘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特殊职位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拟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计算到2015年9月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未满招聘职位最低工作年限的;
2.各类招考过程中被认定为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需登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hlsafety.gov.cn/)下载填写报名表。
报名时间:11月2—6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哈尔滨和平
宾馆319室(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71号)。
(二)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黑龙江省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或能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加分条件的考生,需在报名时提交持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按规定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名额比例应达到3:1以上,如达不到比例要求,相应减少或取消招聘名额。考试时间、地点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另行通知。
(三)考试
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考察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满分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成绩=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名额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素质、个性特征和职位适应度。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与考察人员(若总成绩出现并列,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由我局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统一组织。体检合格者,我局统一组考察。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能力素质是否与招聘职位匹配、是否有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考察不合格需补充考察人选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依次递补。
(五)公示
拟招聘人员确定后,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办理调转手续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咨询电话:0451-87016200,0451-87010350
监督电话:0451-87015022,0451-87015233
附件: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计划表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
黑安监公告2015年18号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