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选拔优秀人才,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面向全市公开选聘文秘人员。
一、选聘名额及岗位
区政策信息中心公开选聘文秘人员2名,具体选聘岗位一览表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和范围
(一)报名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名选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文秘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3.参加工作至今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5.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未满一年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2日至1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23大会议室(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
3、报名要求:报名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并填写好《渝北区2015年面向全市公开选聘文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到现场报名。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列入考试考核范围并领取准考证。
4、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拟选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选聘。
四、考试考核
(一)笔试。测试内容为材料撰写,满分100分,占考试考核总成绩的60%,笔试时间暂定为10月16日。
(二)面试。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选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占考试考核总成绩的40%。
(三)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考核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岗位拟聘用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总成绩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执行。
体检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选聘资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和选聘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是否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以及岗位匹配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同时,报考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3)。
七、递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含考察时无法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情形)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按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且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的选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八、公示
考试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选聘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九、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被确定为拟选聘人员,可按有关调动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并自愿在选聘单位服务5周年以上。若未达到相应服务年限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纪律要求
公开选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选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委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