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速录员1名。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⑵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但必须于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⑶35周岁以下;
⑸身体健康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条件;
⑹具有厦门市户口。
二、招考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10日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考非在编工作人员信息在厦门市海沧区政府网站(www.haicang.gov.cn)发布。《报名表》可到海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11号)索取或直接在海沧区政府网站下载。
(二)报名
报名者应在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10日工作时间内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报名(联系人:张晨玮,电话:5308768),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提交以上证件复印件各1份、《报名表》一式二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近期免冠1寸照片9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招聘资格条件,确认自己符合拟报岗位条件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报院招聘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招聘。
(三)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报名者对资格初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7月10日下午17:00前进行申诉。
三、考试办法
招聘职位以面试形式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以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为考试主要内容,实行当场评分。若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有司法工作经验的考生优先录取(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否则相关考生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名同意自行采取其他简易方式决定最终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人选按面试得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非全日制考生请在面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学历认证,不能提供学历认证者,视为放弃资格。
体检由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织,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体检结果将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得知体检结果后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按要求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到其他医疗单位体检的一律无效。
本次招聘体检程序及标准参照公务员招考体检程序及标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空缺的名额,按照面试得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应聘人员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递补。
五、公示、聘用
(一)公示: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海沧区政府网站公示三天。
(二)聘用: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根据海沧区非在编工作人员聘用的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及待遇按海沧区非在编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六、检查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的监督部门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5308826。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年龄计算至报名截止时间,即,2015年7月10日,如:“35岁”系指1980年7月11日(含)以后出生。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012年以来在各类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高校学生,不得报名。
2、经招考聘用的人员,与海沧区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在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为2年。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发布的简章仅适用于此次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电话:5308795。
附件下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