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组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3〕4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实施意见》(郑人社监察〔2013〕3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郑政办【2014】42号)精神,扎实开展好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用工诚信等级评价等工作,结合我区劳动保障系统人员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28名,充实到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为保证招聘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招聘数量
共招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28名。
二、协管员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逐一对网格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更新;
3.建立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动态记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进行监督;
4.反馈职工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6.结合“两网化”管理工作要求,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接受社会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经就业困难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应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5.登记失业城镇复员转业人员;
6.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
7.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优先招聘
1.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软件的;
2.担任过村官和“三支一扶”及服务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复退军人、军烈属以及部队随军家属。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1月4日至1月13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2.报名地点:郑州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现场报名(瑞达路与国槐街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火炬大厦一楼人力资源办事大厅)。
3.咨询电话:0371-67990789
4.报名审查
(1)报名者需持身份证(复、转军人证)、毕业证、就业困难认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劳模证、军烈属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现场进行图片采集。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没有经过就业困难认定的报名人员请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就业困难认定。
(4)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二)考试时间、内容和方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笔试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计算机应用常识,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显示为准。
2.面试。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人员,满分100分。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成绩评定。考试的总成绩=笔试成绩x50%+面试成绩x50%,如总成绩出现并列式,具备优先条件者列前位。
(三)体检与公示
1.体检:按照成绩评定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1: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报名者前往招考单位制定的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2.公示:对拟招聘人员将在郑州高新区政务在线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10天。
(四)培训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须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办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协管员待遇和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资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不含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待遇)支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行“统一组织、统一使用、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其它服务项目。
郑州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