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监狱武装看守大队隶属于市监狱管理,主要负责监狱警戒和犯人途中押解,制止突发事件和配合监狱追捕逃犯。武装看守队员为财政供给编外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市监狱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武装看守队员6人。
一、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工作。
2、具有鹤壁市户籍,年龄18岁至30岁(1984年12月18日后至1996年12月18日前出生)的男性青年。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含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时间: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每天9:00至11:30,14:30至17:30。
(二)报名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大厅(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厅北侧)
(三)报考人员凭本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报考人员为退役军人,还需提供退役证及当地人武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报考。报名时填写《鹤壁市监狱招聘财政供给编外聘用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交近期正面同底版免冠一寸彩色照片6张。已就业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30元。
报考者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本次聘用,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全过程。凡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报考者于2015年1月8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
考试内容为法律知识,满分为100分。法律知识的考试范围为《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节选)。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卷。
笔试时间、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体能测试的时间、地点,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及地点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和鹤壁市司法局网站公布。
四、体能测试
参加考试人员全部进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不再参加面试。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根据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面试 在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数的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100分。面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题。面试成绩当场予以公布。
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总成绩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和鹤壁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考生总成绩相同者,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聘用。
六、体检
体检根据总成绩按照聘用人员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0]82号)的规定执行。
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体检结果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和鹤壁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招聘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的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武装看守队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和鹤壁市司法局网站公示7天。
九、聘用
1.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由市监狱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2.市监狱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3.聘用人员到岗后,试用不合格者,解除合同,缺额人员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工资待遇
武装看守队员工资待遇按照《鹤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鹤人社[2011]93号)规定及现有队员的实际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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