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精神,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和范围
请参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hrssgz.gov.cn)、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gzfda.gov.cn/)和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网站(http://idc.gzfda.gov.cn/)。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除应具备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5、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含从化、增城)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6、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7、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一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考生只能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及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需认真核对岗位条件并真实填写有关报名资料。
年龄限35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9年10月28日以后出生;年龄限40周岁以下的考试,须于1974年10月28日后出生。
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至2014年10月28日。
2014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
2014年10月28日上午9:00时至2014年10月31日下午17:00时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001、002、003职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按网上提示进行网上报名。
004、005职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需携带以下资料: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英语等级证书、成绩单、代表性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论文目录、所从事科研项目目录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一式一份;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4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资格复审。报名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药品检验所8楼812房(广州市西增路23号)。
(三)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由系统自动进行审核,不再进行人工审核。报考者必须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四)报名费用: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者可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交报名费、考务费共计55元/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下午17:00时止,未按期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因未达到规定报考人数而取消相应招聘职位的应聘者将退还已缴纳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者不予退费。
(五)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请于2014年11月10日上午9:00时至2014年11月13日下午17:00时自行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001、002、003职位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岗位招聘人数与岗位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含1:3)。如低于该比例,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报考人数按不低于该比例相应减少招聘岗位人数。
004、005职位考试形式为面试,面试成绩为考试综合成绩。岗位招聘人数与岗位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含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按照紧缺专业岗位认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延长报名时间(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一)笔试
1、笔试时间与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笔试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合格才具备面试资格。具体考试内容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公布,请考生自行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二)面试
1、面试前三天须进行资格复核,确认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资格复核时,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位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须提交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广州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面试及资格复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面试人员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职位拟聘人数与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不足比例的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确定。
3、面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其中001岗位还需参加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面试通知书原件。
(1)001岗位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50分,实验操作技能测试为50分;
(2)002、003岗位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3)004、005岗位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4、面试成绩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由工作人员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和送达面试成绩单。
(三)综合成绩:
001岗位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30%,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70%,其中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
002、003岗位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40%。
004、005职位考试形式为面试,面试成绩为考试综合成绩。
以上岗位综合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直接通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由用人单位安排到广州市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或经一次复检后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不予聘用。招聘单位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
(二)考察。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并按规定程序递补人选。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hrssgz.gov.cn)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gzfda.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及待遇
招聘主管单位在报请广州市人社局同意后,由具体用人单位根据空缺职数和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与受聘人员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受聘人员按聘用职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它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在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有关问题说明
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职务要求、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协议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该协议。
九、招聘工作的领导和要求
(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1、按照广州市相关政策,实施公开招聘工作。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招聘计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和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工作的组织等)。
2、成立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事、业务专家等组成。
(二)招聘工作的纪律要求
1、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如出现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是亲属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2、对试题的管理,严格按照密件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包括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拆封等,均指定专人负责;
3、试卷的评审严格做到公平、公正;
4、招聘条件、程序、结果做到公开透明;招聘公告及拟聘人员公示名单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
5、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聘人员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十、本公告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0-81743070、81743071,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0-81743077。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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