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高新技术开发区诸赵学校(简称“诸赵学校”),是孝感高新技术开发区(简称“孝感高新区”)兴建的一所全新公办学校。位于孝感高新区内文昌大道以北,聚贤路以东,占地69亩。小学规划设置48个班级,学生2160名,计划于2014年9月正式招生。因学校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校长及教导主任,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聘用聘任等程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校长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师德高尚。
2、熟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的相关法规,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经验及校长岗位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教育教学能力;有强烈的创新精神。
3、符合《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的有关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含合格)以上。在县(市、区)直及以上公办中小学在职校长或副校长,任校长一年以上或任副校长两年以上;或在县市区直学校中层干部3年以上。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5、年龄45周岁以下,即1969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名校长、优秀校长等称号者;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先进集体或先进者;现任该县、市、区示范中小学校长者,优先聘用。
(二)教导主任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师德高尚。
2、熟悉学校教育的相关法规,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经验及教导主任岗位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教育教学能力;有强烈的创新精神。
3、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含合格)以上。在县(市、区)及以上公办中小学在职分管教学副校长或教导主任(任教导主任一年以上),或任教导副主任三年以上。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5、年龄40周岁以下,即197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公开招聘步骤、方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8月5日。
2、报名要求:参加公开招聘人员,将《孝感高新区诸赵学校公开选拔校长(教导主任)报名表》、近期免冠登记照片、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能说明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和成绩的相关资料等,用特快专递(EMS)寄至孝感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邮编:432000,并标明“应聘”字样,收件人:肖知杰。逾期、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均不予受理,所有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3、资格审查:按照报名条件,由校长及教导主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60%):凡报名者经审查合格后进入面试。面试邀请教育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委会,采取演讲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演讲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组织考察(40%):取面试成绩前3名进入考察。由高新区诸赵学校校长及教导主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考察,对入围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全面测评。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6、公示:校长及教导主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拟招聘建议人选,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报校长及教导主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则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递补。对拟招聘人选,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7、聘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和履行规范的聘用手续。第一任聘期不少于5年。
8、续聘:第一任聘期结束后,社管局将组织工作专班进行考核。如果圆满完成了高新区社管局制定的工作目标,将办理规范的续聘手续。如未完成高新区社管局制定的工作目标,不再续聘。
三、工作目标及奖励
1、校长工作目标及奖励:一年打基础,二年大变样,三年上台阶,五年建成孝感市城区示范学校。在第三年学校综合考核中达到高新区小学前三名,一次性奖励校长5万元;在第五年学校建成为孝感市城区示范学校,一次性奖励校长10万元。
2、教导主任工作目标及奖励:在高新区组织的常规管理评估考核及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中:一年打基础;三年进入高新区小学前三名,一次性奖励教导主任3万元;五年学校建成为孝感市城区示范学校,一次性奖励教导主任5万元。
本公告由孝感高新区诸赵学校校长及教导主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12-2327074 手机:13508638168
四、应聘人员报名时需寄送的资料
报名人员应对提交以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孝感高新区诸赵学校公开选拔校长(教导主任)报名表》(见附件,可到孝感教育网下载。)
②近期免冠蓝底登记彩照4张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⑤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⑥任职经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任现职文件(复印件)
⑦其他个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