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至9月29日。请在报名期内的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登录时间如有调整以网站通知为准)。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时间:10月11日至10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现场确认地点: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行政服务中心303室(新北区珠江路128号,公交19路、B13路可到达)。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咨询电话:85127371,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5850087。
现场确认结束后,另行发布体检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体检。
二、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新北区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新北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可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区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也可以凭已有合格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师学历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可以申请小学教师资格)。
(六)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七)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一式2份,正反打印)。
(二)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照片粘贴页上。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尺寸为33MM(宽)×48MM(高)。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者另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者,另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户籍和人事关系在同一地的只提供其中之一;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申请者,另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见附件)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义,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五)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
(六)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高等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原件)。
6.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