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教师〔2016〕168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中学:
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6年上半年兰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种类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兰州市,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2.人事关系在兰州市的外地户籍考生,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申请条件
(一)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或参加由甘肃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由兰州市及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对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三)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填写。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1.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辖区内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由以前所属县区教育局认定。
2.兰州市教育局负责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兰州市的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3.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个人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30日。
2.流程: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网站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其他时间和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一次性完成个人网上申请和信息录入(专业:研究生选类别一;本科生选类别二;专科生选类别三),并上传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大小jpg格式电子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申报生成的报名号。网上报名成功后,以PDF格式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应届毕业生及研究生在读,工作单位一律填无。
3.网报入口: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及参加省、市、县区相关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且已经能查询到“考试合格证明”编号)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
4.申请人务必按规定时间进行网报及现场确认,逾期不候。
(三)体检
1.体检时间:2016年6月21日至24日上午。
2.体检医院及要求: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站(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1号)、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站(城关区靖远路388号)。本人携带身份证、空腹参加体检。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四)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1.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7月5日至7月12日(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现场确认地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在兰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兰州市教育局 |
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塔五楼C区) |
4818327 |
城关区教育局 |
城关区闵家桥50号 |
8437971 |
七里河区教育局 |
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22号 |
2651062 |
西固区教育局 |
西固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五楼 (西固中路105号) |
7567050 |
安宁区教育局 |
安宁区政府统办楼8楼 |
7655598 |
红古区教育局 |
海石湾镇平安路888号 |
6213532 |
永登县教育局 |
城关镇纬三路教育大厦 |
6411501 |
榆中县教育局 |
榆中县太白东路65号 |
5229347 |
皋兰县教育局 |
皋兰县建德大厦10楼 |
5724064 |
(五)现场确认须携带的材料
1.师范教育类及参加省考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 本人签字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一份;
⑵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背面注明姓名和报名号);
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甘肃省自考办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教育学、心理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
⑺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通知单(在现场确认时领取);在职教师,须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 本人签字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一份;
⑵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背面注明姓名和报名号);
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⑷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1.申请人于现场确认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6个法定工作日后凭受理凭证查询结果,领取《教师资格证》。
2.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档保存。
3.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相关要求
(一)各认定机构要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有关过渡阶段衔接工作。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是省考与国考过渡期,在次期内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国考。
2016年7月开始,除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二)各认定机构要严格历史数据信息的更新、变更工作。如需更新或变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网络申请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新、变更有关数据。
(三)各级认定工作人员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兰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