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泾源县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将2015年我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县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6、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且成绩在2年有效期内。
7、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及在学期间缺少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按照《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2015年申请幼儿、小学、初中教师资格,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应按规定时间到确认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对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凡符合申请幼儿、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规定条件者,在4月28日至5月5日期间,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申请报名。(正常工作时申报。申报时间:8:00-18:00)。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师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申请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自行打印“申请表”,并下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如实填写并打印交有关部门盖章。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
(二)、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5月5日—5月8日。
2、确认地点:泾源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3、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交现场确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5)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7)在本县就业但户籍不在本县的往届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录用手续的复印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8)体检材料。另行通知。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另行通知。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5、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员的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所有表格均应粘贴与报名上传相同的照片,现场确认时提交与报名上传相同+2寸彩色照片1张。
2、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二次学历的申报人,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申请教师资格,要严格按照申报工作要求执行,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0954-5013629、手机:18195456060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