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考公安系统维吾尔语翻译、阿拉伯语翻译及法医职位考生心理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现就报考公安系统维吾尔语翻译、阿拉伯语翻译及法医职位考生心理测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心理测试时间
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
二、测试地点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电教室(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地址: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865号北方民族大学北侧。
三、心理测试项目及标准
心理测试采用公安部2006年研发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试”专用软件,测试结果由系统现场自动生成,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到达测试地点,凡逾期不到者视为主动放弃测试及报考资格。
(二)心理测试时考生须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A4纸)及三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报考部门、职位、职位代码、报名序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核对。
(三)心理测试结束后,当场判定考生“合格”或“不合格”,心理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报考维吾尔语翻译、阿拉伯语翻译及法医职位,可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
(四)凡报考者提供虚假信息及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公务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心理测试期间,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考单位将联合巡视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