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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时间:2014-3-4 23:50:56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我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4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共41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3月5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1.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

生源地是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6.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届应届毕业生;

9.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3月5日至1996年3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3年3月5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两年(截止2014年7月31日)。

2.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专门职位,必须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3.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报考上述职位。

4.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所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通过体能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主修、第一学历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的专业报考。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三、招考计划

本次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412名。

其中:自治区区直机关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12名;全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三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人员定向招考46名,其中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考26名。具体招考职位、名额、资格条件及定向职位详见《职位表》。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网: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在2014年3月5日至3月14日24:00前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5日至3月9日18:00。

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务必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和本人身份证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不上传本人照片和身份证电子照片的,系统将无法提交考生报名信息,招录单位将无法进行审核,后果由考生承担。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对专业有要求的职位,请查阅《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试行)》,按所学专业报考。

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错误加分信息的报考者,取消报考资格。凡因个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是否通过。未通过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职位的考生视为弃考。资格初审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其中,报考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者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初审;报考监狱、戒毒所系统职位者,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初审;报考市、县(市、区)、乡镇职位者由各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初审。已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

3、组织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所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先在网上报名(在此期间招考单位先不进行资格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确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合格者方可进行资格初审;体能测评或资格初审不合格者,可在报名截止日之前改报其他职位。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地点请留意报名网站公告及招考单位电话、短信通知。

报考自治区公安厅DNA检验鉴定职位、公安系统法医职位和监狱狱医、狱内侦查、戒毒所狱医职位的考生,不参加体能测评。

4、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2014年3月17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20元。

同时报考选调生和全区公务员招考职位的,统一在选调生报名系统中缴纳一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

5、结果确认。报考者缴费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并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2014年3月17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

笔试开考比例(该职位招考名额与报考人数与之比)为1:5(法检系统为1:4)。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特殊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笔试开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3(DNA检验鉴定、法医、狱内侦查、狱医等加试专业知识考试职位笔试开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2)。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或取消招考名额。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截止时间为缴费截止后3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分值各160分。

报考区直机关及定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为A卷;报考其他职位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为B卷。

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适用地区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4年4月12日、13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12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4月13日上午,《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报考需要加试专业知识职位的,笔试成绩为三门科目成绩之和。

符合公务员招考笔试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10分;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加10分;

同一名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报考者于考试结束20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六、笔试合格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1:3的比例分职位确定面试人员,其中,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可在全区统一合格线基础上,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七、资格复审

(一)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面试前复审。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含免笔试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集中进行报名资格复查审核。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被取消资格者,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考生依次递补。

(三)经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八、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60分。报考公安系统DNA检验鉴定、法医职位和监狱狱医、狱内侦查、戒毒所狱医职位的,不进行面试。

(四)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公安系统DNA检验鉴定、法医职位和监狱狱医、狱内侦查、戒毒所狱医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加分)×4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60%

(五)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以1:1的比例参加面试的报考者,其面试成绩必须达到96分以上方可取得体检资格。

(六)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七)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八)如果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九、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石嘴山市法院部分职位、固原市检察院部分职位以及部分县区乡镇机关职位合并招考,考察结束后,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考生按照总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审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凡定向 “三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人员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本地生源招考职位、免笔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动和参加遴选。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不予录用。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增强报考者的诚信意识,本次公务员招考,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者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三)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问答》(附后),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等,请报考人员认真查阅。

(四)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 0951-509900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3 0951-5099164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rar

2.《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试行)》.rar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问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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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武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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