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怕出事而不作为,你怎么看?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碌碌无为、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着畏难情绪,害怕犯错误、担风险,从而导致开展工作时裹足不前,甚至缺乏直面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责任意识。对于为官怕出事,不办事,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予以警惕。
为官不为,错在缺乏担当意识。遵守规矩的人我们大都喜欢,但是真要把他放在领导干部的岗位上,这样的优点不是特别耀眼,作为带头人、领路者,领导干部的责任不仅关乎个人,更关乎一个地方的发展、一方百姓的福祉。虽然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务实肯干的带头人,但是这个带头人更重要的要有一种勇于开拓的精神,敢于创新的勇气、带领群众致富的决心、身先士卒的担当责任,而不是一味的老好人。
就像东莞市长袁宝成在中央电视台开腔谈扫黄时说“没想到东莞涉黄这么厉害。”因为不愿想,所以没想到;因为没有好好了解、没有深入调查,所以民众都知道的事情,他却被蒙在鼓里
常言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所以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必须要有责任感和担当意识。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云山说,遵守规矩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不能“为官不为”,这句话切中了为官之道的重点,也给执政为民的父母官们一个警示。
如果我能够有幸通过这次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一定会时刻提醒自己,工作中一定要有担当,有魄力,要时刻心系群众,要有为群众办实事的急迫感。因为,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他们才会把我们放在台上。
2、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和解,有人说这样可能会出现花钱顶罪,你怎么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这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我觉它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采取刑事和解制度我觉得好处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在刑事和解时,加害人可以将被害人提出的含有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一些合理请求予以赔偿,以求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宽处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也能得到较好的弥补
其次有利于钝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是深重的,刑事和解让被害人能够直面听取加害人的悔罪心声,可以缓解对加害人的仇恨心理。加害人通过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有效钝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淡化了被害人的报复心态,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由于绝大部分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前给付完毕的,避免此类案件因赔偿问题进入执行环节,减少了法院执行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
我们如何才能将这个政策更好的贯彻实施呢,我觉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做文章:从个人角度来看,首先我们个人应该加强法律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司法从业人员应该加强业务学习,尽快领会司法和解制度的核心。从媒体角度来看,媒体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多宣传,例如某些犯罪分子因为此项制度,真正有了悔罪表现,实现了良好的自我改造;对于那些利用和解制度为非作歹的多揭露和曝光。从相关部门角度来看,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应该严把刑事和解门槛,使每一个真心悔罪的人得到轻判,同时,也不冤枉一个坏人。具体政策上例如可以成立刑事和解办公室,提高和解的效率和公正性。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我们应该晚上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标准量化,使之有利于实务操作。
但是,我们同样应该注意到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出现花钱买刑的现象。正如有些人担心的那样,我们一定要对策予以重视。加强对于刑事和解运行监督,对于那种毫无悔罪表现,企图花钱买刑的人,坚决关上制度的大门。
我相信,通过以上几点,一定可以把这项好的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