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的统一部署,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政法干警培养招录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确定录用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二、招录计划
本次基层政法机关计划招录招生42人,全部为监狱系统职位。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6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7人,面向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14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招录5人。
具体招录名额及资格条件详见《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附件1)。
三、办学层次、学制、培养模式
培养层次全部为专科。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四、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宁夏户籍(8月26日前取得)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和“大学生退役士兵”。
2.宁夏户籍(8月26日前取得)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4.2011年及以后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年龄18至28周岁(1987年9月30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定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7周岁以下。
4.报考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含职业高中、中专)。
5.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参加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2年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者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目前仍在3年禁考期的人员。
6.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生。
9.通过入学考试已取得全日制大专、专升本、本科、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人员。
10.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专科生、专升本人员、本科生、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高中、专科、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年龄计算时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时间、“三项目”服务期满时间、“大学生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退伍证签发时间,辞职、辞退年限计算时间等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