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各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相同,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则按行政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实施,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5〕44号)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录取
按1: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司法厅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与报考同职位的其他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时,不再进行笔试总成绩的比较,优先录用。
(三)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
(四)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为帮助考生正确理解招考政策,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2016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报考说明》(附件2)。《报考说明》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6136698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4116410
纪检监督电话:0951-5099016
附件:
1.《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
2.《2016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报考说明》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