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每科以百分计算。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我省今年招录培养层次均为专科,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4、笔试时间及地点
本次考试在哈尔滨市设置考点,于2016年9月24日、25日分别进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及教育入学考试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笔试准考证》为准。笔试阅卷结束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个人笔试成绩。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笔试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予以调整,并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gov.cn/)统一公示。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面试前,相关市(地)和省管县(市)人社部门及省司法厅分别牵头组织实施面试资格审查工作。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人员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人员本人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退伍兵证、网上下载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材料进行现场核对。项目生的资格确认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及招录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退役士兵的资格确认由省军区政治部协助进行。经审查确认为项目生和退役士兵的,对其出具项目生人员和退役士兵认定证明,报考人员凭借证明到所报考市(地)人社部门进行现场资格确认。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应报请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并视情况依次进行递补。
(三)体能测试、体检和考察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试、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体能测试、体检和考察人选。面试结束后,按招考职位1:1比例组织报考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进入体检程序。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再进行递补。
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经批准的指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被录用,该职位原则上也不再进行递补。
(四)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
省委政法委、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统一进行录用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三)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四)在校期间,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我省今年招录培养层次均为专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附件:相关政策文件.rar
2016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