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和《四川省2015年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精神,现将广安市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选
根据《关于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按照“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的规定。本次公招我市达到面试开考比例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为63.775分,报考前锋区区级参公管理单位医药管理职位(职位编码26140023)准考证号为5842514014315的考生考试总成绩为63.725,低于达到面试开考比例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分,按规定不能进入体检。据此,共确定327名进入体检人选。进入体检的人员名单见附件。
根据《四川省2015年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关于“参加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考录环节”和“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的相关规定,据此,共确定22名进入体检人选。进入体检的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同时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
三、体检报名
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进行体检报名,考生务必凭本人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以及本人一吋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到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209号)一楼大厅报名、交体检等费用450元并领取《体检通知书》。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时间
各职位体检具体安排见附件。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于体检当天上午7:20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体检通知书》准时到指定地点集中并统一到体检医院参加体检,证件不齐或迟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并不再参加复检。
集中地点:广安市考试指导(公务员培训)中心。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步云街29号,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后院。
五、体检结果及复检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要求,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二)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论公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考生负责。《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2015年7月24日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广安人事考试网公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需复检的考生须在2015年7月30日18:00前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二科(广安市广安区城南紫金街209号)提出复检书面申请。
(四)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的缺额,根据招考公告的相关规定,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在同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一次,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六、体检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前三天应保持正常饮食,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及食用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避免剧烈运动。
(二)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体检前一天晚餐后不再进食,保证受检前禁水、禁食8-12小时。
(三)体检采取入闱封闭方式,参加体检的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携带的按要求一律统一上交存放,未上交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体检资格。
(四)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作X光检查。
七、体检纪律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姓名或报考职位等身份信息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附件:
1.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体检人员名单.rar
2.2015年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rar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