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工业大学公开招聘编制外(校聘)工作人员简章
内蒙古工业大学坐落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教育、艺术相结合,具有博士、硕士、本科完整人才培养体系的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现设有24个院(部、中心),拥有54个研究院(所),学校现有教职工1995人,专任教师1430人,其中教授162人,副教授481人,博士生导师39人,硕士生导师489人,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25000余人,硕士研究生2000余人,博士研究生188人,留学生185人。学校秉承“博学躬行,尚志明德”校训,弘扬“唯实尚行”的校风,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培养了10万余名优秀人才,许多已成为大中型企业的领军人物和技术骨干、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党和政府的重要领导干部。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以校聘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
一、招聘计划
2015年内蒙古工业大学计划招聘编制外(校聘)工作人员8名,具体岗位、人数及岗位招聘具体条件详见《2015年内蒙古工业大学公开招聘编制外(校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岗位需求表》)。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4.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能力;
5.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6.年龄要求及学历要求:应聘岗位对年龄以及学历的要求以《岗位需求表》中要求为准。本方案和《岗位需求表》所涉及的年龄、毕业时间、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
7.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准入资格、技能要求及其他条件,详见《岗位需求表》。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
3.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定向招录培养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
5.应聘到岗位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工作由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负责,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网址:http://219.225.215.5:8080;
报名时间:2015年5月28日9∶00至6月17日17∶00;
联系电话:0471-6575701;
联系人:刘建国李丰冯华。
(二)应聘人员进入报名系统后选择“报名入口一”进入岗位申请页面。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或护照)报名。报名时要注意所报岗位与专业等相关要求,详见《岗位需求表》。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数码彩色证件照(jpg格式、50KB以下)。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可以点击“查询报名信息”按钮进入报名信息查看页面认真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请及时修改。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统一汉文制卷,要求使用汉文作答,应聘人员在线填写报名信息时“答题拟用文字”一项须选择“汉文”,否则不予审核通过(特别提醒应聘人员:身份证号码和电子邮箱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应聘人员要保持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临时通知有关事宜。
(三)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应聘人员须对在网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自负。
(四)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负责。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将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进行资格初审和复审工作,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谁审查,谁负责。资格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简章规定的应聘条件和岗位需求表上明确的岗位资格条件审查把关,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对所有应聘人员一视同仁。报名期间有专人值班,认真回答应聘人员的咨询,应聘者提出的关于对学历、学位、学科(专业)等岗位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后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六)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务必于2015年6月22日09:00-2015年6月24日17:00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资格复审用)及准考证。
(七)资格复审工作由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组织实施,应聘人员须携带《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在线打印)并提供身份证(或护照)、专、本、硕、博学历证、学位证、个人简历及岗位报名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留意相关通知。
四、招聘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所有应聘人员须统一参加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留意相关通知;
2.笔试地点:内蒙古工业大学新城校区第二教学楼,具体考场以准考证上所注明的为准;
3.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4.笔试主要内容为所报考岗位的专业知识,不指定参考书目;
5.应聘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6.笔试加分政策: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上加2.5分;
7.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8.笔试结束后,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应聘人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合格后进入面试,对同一岗位因成绩并列而超过3∶1比例的所有应聘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以实际参加考试的所有应聘人员笔试有效成绩的平均值降低5分作为最低分数线确定应聘人员是否有资格进入面试。全部应聘人员的笔试总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站“人才引进”栏目中公布。
(二)面试
1.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满分100分,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3.对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同一面试组所有应聘人员的面试平均成绩,所有参加面试应聘人员的成绩必须达到60分,方有资格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工作结束后,由我校加权计算参加面试应聘人员总成绩并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该岗位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数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低分排序,然后再按照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出现并列的通过加试确定是否进入体检考察。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要求,体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费用自理。
(二)考察。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与用人部门(学院)组建考察组,对初步确定的拟聘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考察,并结合个人档案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一)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内蒙古工业大学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报学校研究确定。
(二)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工业大学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四)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应聘者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的或应聘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一律取消其本次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七、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内蒙古工业大学监督电话:0471-6575724
八、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划定具体考试内容范围,不指定参考书目,不设立任何培训机构,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任何自称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有关的参考书目或培训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由此造成的个人损失自行承担。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内蒙古工业大学公开招聘编制外(校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xls》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