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46号)精神,现将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5月6日(含)至1997年5月6日(含)期间出生);
博士研究生以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0年5月6日(含)至1997年5月6日(含)期间出生);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见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组织与方式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交通厅授权,招聘工作由省交通厅与我校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此次招聘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四、招聘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本公告及具体招聘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规范和汇总后,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向社会发布。辽宁省交通厅网站(www.lncom.gov.cn)、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网站(www.lncc.edu.cn)同步发布。
(二)资格审核及报名
此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应聘者需携带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打印件2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大专及以后)、学位证(学士及以后)、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能证明个人能力资历的其它材料和主要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5张,到学校人力资源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要求考生在报名前将报名信息表电子版、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发送至邮箱rsc89708716@163.com中)。其中2015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代替毕业证先行报名及考核。经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工作经历及相关资历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或聘用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均可取消其应聘资格。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时、下午14至16时)。
报名地点: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人力资源处(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2号)。联系电话:024-89708716。
(三)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试讲的题目根据应聘岗位的不同,由学校事先指定,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试讲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估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岗位匹配度及综合素质等项内容,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入围人选末尾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情况,采用加试的方式确定最后拟聘用人选。
面试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在省交通厅网站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由省交通厅会同学校共同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辽宁省交通厅网站(www.lncom.gov.cn)公布。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知悉体检结论后7日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可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由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医院资质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复检须在应聘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交通厅会同学校组织,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考察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学校拟定实施方案,规定考察内容、方式和程序。考察材料由2名以上考察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应聘者。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递补
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面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在一周内完成,递补仅限一次。
五、其它
1、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2、专业条件参照《2015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执行,如考生所学专业未被列入上述《指导目录》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5、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4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2.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doc
辽宁省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