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灵宝市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
为满足学校教学工作需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经灵宝市政府同意,灵宝市教育体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全供事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70名,其中农村中小学教师68名、盲聋哑学校2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组织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人社事业〔2012〕18号)文件规定,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岗位、名额及条件
详见《2016年灵宝市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明细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
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3.报考者须具有招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4.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基础专业知识,志愿到山区及农村学校任教且服从本方案相关要求。
5.招聘对象中有年龄、户籍、基层服务年限及有关证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
6.符合附件中规定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灵宝市在编在册的正式教师。
2.灵宝市合同期内的特岗教师。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公布招聘信息。分别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hnsmx.hrss.gov.cn)、灵宝教育网(网址:www.lbedu.com)上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由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灵宝市教育体育局共同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13日—4月15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灵宝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综合服务大厅(新华路与桃林街交叉路口东南角)
3.现场报名须提交填写《2016年灵宝市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附件3)一份,提供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并现场采集个人图像。
4.现场报名须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2016年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已取得教师资格尚未发证的须由发证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报名时还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根据相关政策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时符合的最多加10分。已享受政策性安置或考试加分政策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加分。):
具有灵宝户籍:①退役士兵;②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③参加“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村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
参加灵宝市: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计划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②参加灵宝市“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村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核汇总后,将拟享受加分人员情况向社会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其考试及聘用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准参加我市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凡拟享受加分政策的报考者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具体为:退役士兵须提供户籍证明、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参加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大学生须提供户籍证明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计划”的大学生须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大学生村干部须提供灵宝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拟享受加分政策的报考者,须于4月18日—19日工作时间到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管理科进一步确认加分资格。
6.每个报考者限报一个岗位。各拟聘用岗位的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取消岗位信息在灵宝教育网(网址:www.lbedu.com)公布。对取消该岗位报考者可在报名结束后2日内到灵宝市教育体育局重新选报其他岗位。
7.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应于笔试前一天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8.根据有关规定,笔试考务费为每科30元,考试两科共计60元。
9.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随时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不予退还笔试考务费。